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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16年第68号公告|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委内加工业务的公告

海关总署2016年第68号公告|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委内加工业务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16-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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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6年第68号    为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区域”)内委内加工业务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关于规范特殊监管区域委内加工业务的公告

明确委内加工管理要求,优化通关流程

为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委内加工业务管理,海关总署发布相关规定,对业务范围、适用条件、账册设立、货物申报及核销等事项作出明确要求。 **一、委内加工定义** 委内加工是指区域内企业接受境内区外企业委托,对区外企业提供的入区货物进行加工,加工后产品全部运回境内区外,收取加工费并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行为。涉及货物包括料件(含非保税和保税料件)、成品、残次品、副产品及边角料。 **二、适用区域与条件** 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等区域内企业,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可开展委内加工: 1. 法律法规规章允许; 2. 经国务院批准; 3.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其中,保税检测、维修业务按海关总署2015年第59号公告执行。 **三、账册管理要求** 区域内企业应设立委内加工专用电子账册(H账册),并实现委内加工货物与其他保税货物分开存放、独立管理。 **四、料件来源与申报** 委内加工用料件原则上由区外企业提供。如需使用区域内企业保税料件,须事先向海关报备。 **五、入区申报流程** 料件从境内区外入区时: - 区外企业填报出口报关单,监管方式为“出料加工”(代码1427); - 区内企业填报进境货物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 若属征收出口关税商品,企业应按规定提供担保。 **六、成品出区申报** 委内加工成品运回境内区外时: - 区外企业填报进口报关单,监管方式为“出料加工”(代码1427); - 成品与加工增值费用需分项申报:  · 成品项:数量按实际出区量填写,征减免税方式为“全免”;  · 增值费用项:数量填0.1,征减免税方式为“照章征税”,商品名称与编码按成品实际信息填报。 同时,区内企业应填报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成品进出区”(代码5100),商品名称按成品实际名称填写。 加工增值费用完税价格以区内发生的加工费和耗用保税料件费用为基础确定。 **七、剩余料件退运** 委内加工剩余料件退回境内区外时: - 区外企业填报进口报关单,监管方式为“出料加工”(代码1427); - 区内企业填报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 **八、保税料件使用管理** - 使用区内保税料件:填报进境货物备案清单(监管方式5000),主管海关核增账册; - 已耗用保税料件:填报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监管方式5000),主管海关核减账册。 **九、运输方式填报** 企业在办理自境内进出区申报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要求,准确填报运输方式栏目。 **十、边角料等废弃物处理** 委内加工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应全部运回境内区外。若属固体废物,须依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保部等五部门令第12号)办理出区手续。 **十一、账册核销** 区域内企业应依据电子底账和申报数据,定期向主管海关办理账册核销手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16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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