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实施的海关新政全解析
涉及小汽车消费税、税收征管改革等多项重要调整
1. 调整超豪华小汽车进口消费税
对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住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进口且完税价格在130万元及以上的自用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按生产(进口)环节税率与零售环节10%税率之和计算,由海关代征。政策依据为财关税〔2016〕63号,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2. 明确小汽车进口报关要求
自12月1日起,符合上述条件的超豪华小汽车进口申报时,报关单“征免性质”栏须填报“特案”。其他进口小汽车报关要求不变。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4号执行。
3. 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
在长江经济带海关(含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南昌、武汉、长沙、重庆、成都、贵阳、昆明海关)关区海运口岸进口,并以无纸化方式向长江经济带海关申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84、85、90章商品纳入试点。
不包括涉及公式定价、特案以及尚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或声明的商品。其他事项按海关总署2016年第62号公告执行。本政策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3号。
4. 新增和调整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
对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内容进行新增和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告附件。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
5. 推进重点商品税收征管改革试点
《税则》第84、85、90章商品税收征管改革试点于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试点范围包括:
- 在上海口岸海运进口、向上海海关申报的相关商品;
- 在上海口岸空运进口、向上海海关申报的相关商品(限上海海关注册企业,不含快件);
- 分批纳入北京、宁波口岸进口的相关商品。
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2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