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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检验】调整后的出口化肥列入法检目录解读

【商品检验】调整后的出口化肥列入法检目录解读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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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对出口化肥自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检验监管。

海关对出口化肥实施法定检验

自2021年10月15日起,29个化肥商品编号增设出口检验监管条件“B”

2021年10月11日,海关总署发布第81号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决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自2021年10月15日起,对涉及出口化肥的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相关商品须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若出口化肥属于危险化学品,还需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及包装检验。

化肥定义及分类

化肥即化学肥料,是指通过化学或物理方法制成的含有农作物生长所需营养元素的无机肥料,主要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微肥和复合肥料等,不可食用。

其主要特点为:成分单一、养分含量高;肥效迅速、作用强烈;部分产品具有酸碱性;不含有机质,不具备改良土壤功能。不同种类化肥在性质和施用方式上差异较大。

中文名 化学肥料
外文名 Chemical fertilizer / Chemical fertiliser
简称 化肥
分类 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

出口化肥报检要求

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出口化肥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凭合同、批准文件等必要凭证向海关报检。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化肥不得出口。

纳入法定检验目录后,企业需按照《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要求进行申报,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危险品出口管理要求

对于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出口化肥,应依照海关总署2020年第129号公告办理出口手续。若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但属于危险货物(如袋装化肥),则需按规定完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出口化肥检验内容

海关检验项目包括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保及防止欺诈等要求,同时涵盖品质、数量、重量等关键指标。

检验不合格处理方式

经检验不合格的出口化肥将被禁止出口。

企业出口注意事项

  1. 了解目标市场对化肥的强制性技术规范;
  2. 确保产品符合进口国技术标准;
  3. 若进口国无特殊要求,须满足我国强制性技术规范。

实施时间

海关自2021年10月15日起正式对出口化肥实施检验监管。

供稿单位:广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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