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外贸备案的单位如何办理进出口?
这类单位可申请海关临时注册登记
根据海关规定,报关单位需完成注册登记后方可开展报关业务。对于未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但因实际需要须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可通过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合法合规开展相关业务。
以下单位符合临时注册登记条件:
- 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 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
- 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等组织机构;
- 临时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的单位;
- 其他经批准可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
办理临时注册登记需注意以下事项:
临时注册登记单位应在向海关申报前,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特殊情况下可向拟进出境口岸或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海关办理。
应提交本单位出具的委派证明或授权证明,以及能够证明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相关材料。
海关可出具临时注册登记证明,但不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临时注册登记有效期最长为1年,期满后如需继续开展相关业务,须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