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手把手教你参与以企业为单元的加工贸易监管改革试点(三)

手把手教你参与以企业为单元的加工贸易监管改革试点(三) 12360服务订阅号
2017-09-26
0
导读:本期小编给大家隆重介绍试点企业具体如何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加工贸易试点企业业务操作指南

全面解析账册设立、深加工结转、外发加工及核销流程

本文详细介绍加工贸易试点企业在账册设立、深加工结转、外发加工、内销征税、补充核报及账册核销等环节的操作要求,帮助企业规范申报、提升效率。

一、账册设立

改革启动前使用电子化手册管理的试点企业,可通过QP系统直接录入或批量导入方式开设电子账册,参与以企业为单元的加工贸易监管改革试点。

选择批量导入方式的,前期技术与业务准备参照现行联网监管模式办理。

选择通过QP系统直接录入的,应按以下流程操作:

企业登录“互联网+海关”平台,进入“账册MQ传输配置表”栏目,下载并填写《加工贸易联网监管MQ传输配置申请表》,加盖公章后上传扫描件。申请通过后,即可通过QP客户端申请设立电子账册。

自主选择料号或项号设立账册

企业可根据行业特点、生产规模和管理水平等因素,自行选择以料号或项号设立账册,海关予以认可。

二、深加工结转

深加工结转申报表

试点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须在实际收发货前向海关申请办理《深加工结转申报表》。经海关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实际收发货。

不再申报收发货记录

试点企业之间,以及试点企业与关区内非试点企业之间的深加工结转,无需再向海关申报实际收发货记录,但须完整保存相关收、发、退货记录,以备海关核查。

三、外发加工

无需发送收发货清单

试点企业开展外发加工,应在外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无需向海关发送收发货清单,但须如实保存外发加工的收、发货记录,供海关核查。

全工序外发加工

若企业将全部工序外发加工,需在备案时提供相当于外发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保税监管部门将定期检查风险担保落实情况。

四、内销征税

直接获得内销集中申报资格

试点企业可直接适用内销集中申报政策,无需事前备案;但按规定需提供担保的,须在申报前完成担保手续,否则不得适用集中申报管理。

放宽内销集中申报时间

企业应在内销后的次月15日前集中办理纳税报关手续,且不得跨年度申报,不得超过账册核销周期。

五、补充核报

补充核报方式及要求

试点企业应在账册预报核前完成补充核报。通过“互联网+海关”平台“补充核报”栏目填写《加工贸易企业补充核报表》,并上传相关材料及数据,提交至保税监管部门。企业可在线查询受理结果。

补充核报处置

经海关审核同意的补充核报申请,企业应根据平台反馈结果和海关要求,及时补办相关海关手续。

六、账册核销

账册预报核

企业应在账册核销周期到期之日起30日内完成预报核,原则上应包含本周期全部报关数据。若在周期结束后申报边角料处置,需进行二次预报核,纳入本期核算。

正式报核

企业应将本周期内的进出转销存、边角料、副产品、消耗性物料等数据及补充核报情况统一纳入核算,在平衡账目后通过正式报核程序提交。

余料处理方式

方式一:将本期库存结余通过余料结转方式转入新账册继续使用;
方式二:将本期库存结余作为下一核销周期的期初数延续执行。

下厂核销

保税监管部门将结合企业申报情况、补充核报记录及风险分析,决定是否开展下厂核查,核查可结合企业盘点同步实施。

原联网监管模式下不再实行100%下厂核销。改革试点启动后,未实施的年度盘点计划不再执行。

其他事项

单证资料
企业应按规定提交、保留和存储电子数据及纸质单证。

未明确事项从一般规定
试点企业未明确事项,按加工贸易监管一般规定执行。

告知义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或停止经营的,应及时向海关报告并办结手续;加工贸易货物被司法或行政执法部门查封的,应在查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报告。

供稿:黄埔海关12360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12360服务订阅号
1234
内容 6270
粉丝 0
12360服务订阅号 1234
总阅读24.4k
粉丝0
内容6.3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