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臭氧层,海关在行动:ODS进出口管理全解析
严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履行国际环保责任
9月16日是国际保护臭氧层日。臭氧层位于地球上方25至30公里的平流层中,能吸收99%以上的有害太阳紫外线,如同一把“天然防护伞”,守护地球生命系统。然而,人类活动产生的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正威胁这一屏障的完整性。

ODS的破坏不仅影响生态环境,更直接威胁人类健康,加剧皮肤癌、白内障等疾病风险,并扰乱生态系统平衡。


全球协作保护臭氧层
为应对臭氧层损耗问题,国际社会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
- 1985年缔结《关于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开启全球合作保护机制。
- 1987年签署《蒙特利尔议定书》,明确管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如CFCs)的生产与使用,目前已有197个国家批准该议定书。
- 中国于1989年和1991年分别加入《维也纳公约》和《蒙特利尔议定书》,并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 自1995年起,联合国将每年9月16日定为“国际保护臭氧层日”,推动各国落实环保行动。
海关如何参与ODS监管?
我国通过多部门协同机制强化ODS进出口管理,主要依据包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 配套发布的《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
上述名录由生态环境部会同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并动态调整,涵盖所有受控ODS及其相关产品。

ODS进出口实行配额许可管理制度
国家对列入名录的ODS实行严格的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每年12月20日前,生态环境部会同商务部公布下一年度全国进出口配额总量。
企业需完成以下四个关键流程方可开展ODS进出口业务:
【配额申请】
企业须在每年10月31日前向国家ODS进出口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包括:
- 法人营业执照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
- 年度环保备案表
- 进出口配额申请书及年度计划表
- 首次申请单位需提供近三年进出口业绩
-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还需提交环境管理登记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按时或材料不全者不予受理;存在谎报、瞒报行为的,将被通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
管理机构综合考虑企业守法记录、历史业绩、管理水平等因素,在12月20日前确定配额并公告结果。
【进出口审批】
获得配额后,企业须申请领取《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提交:
- 进出口申请书
- 贸易合同或订单,非生产企业还需供货证明
- 回收物质出口需省级环保部门签发的回收证明
- 特殊用途出口需进口国官方批准文件
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实行“一单一批”制,审批单有效期90天,不得跨年度使用。
【申领许可证】
凭审批单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在京中央企业由国务院授权机构办理)。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仅限当年使用、一次性报关。
补充说明:ODS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需办证;在境内特殊监管区域之间或与国内其他区域之间流转无需审批单或许可证。
【实际进出口】
企业凭许可证向海关申报通关,并履行后续义务:
- 实际进出口量少于批准数量的,应在通关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报告。
- 未实际进出口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20个工作日内报告。
- 发生内容不符情形的,须重新申请审批单或许可证。
- 当年未能足额使用的配额,应于10月31日前主动交还,否则可能影响下年度配额分配。
【违法行为处罚】
对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
- 以欺骗、贿赂等手段获取配额或证件的,撤销审批单或许可证,核减或取消当年及下年度配额;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谎报、瞒报数据的,除前述处罚外,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依《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追责。
- 倒卖、出租、出借审批单或许可证的,撤销证件、取消当年配额,并禁止三年内再次申请。
- 使用虚假证件的,取消当年配额,禁止再次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追责。
- 无证、超范围进出口或走私ODS的,由海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禁止再次申请配额。
我国持续加强对ODS的全链条监管,严格控制其生产、使用和跨境流动,积极推动环保替代品研发与应用,致力于实现逐步淘汰ODS的目标。

保护臭氧层就是保护蓝天,守护地球生命的未来。每一位公民和企业都应增强环保意识,共同履行国际责任。
投稿:上海海关12360服务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