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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7号|关于明确保税油跨关区直供业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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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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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7年第35号  旅游商品小额贸易的相关政策已取消,为规范海关管理和贸易统计,决定废止海关监管方式代码“

海关总署关于保税油跨关区直供业务监管的公告

规范企业备案、申报及核销流程,强化海关监管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海关对保税油跨关区直供业务的监管,规范相关企业操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供油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规定,向供油地海关办理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备案、变更及撤销手续。 二、企业须具备商务部等四部委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跨关区直供经营资质;配备与供油地海关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海关可实时查询保税油入库、存储、供应及承运船舶信息;同时符合《监管办法》规定的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备案条件。 三、申请承运船舶备案时,企业应向供油地海关提交《保税油跨关区供应承运船舶备案/变更/撤销表》(附件1)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如涉及租赁,还需提供船舶租赁协议复印件。承运船舶信息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或撤销手续。 四、承运船舶须安装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实时定位设备,并与供油地海关联网。 五、开展跨关区直供业务前,企业应向受油地海关提交《保税油跨关区直供申请单》(附件2),经审核后将受油地海关制发的关封送交供油地海关。 六、保税油出库前,企业须按规定向供油地海关申请出库。 七、供船前,企业应向受油地海关申报,提交供油地海关核准的出库文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运输工具起卸/添加物料申报单》(一式四份)。涉及“一船多供”的,须按受油船舶逐艘申报。 八、供油结束后,企业应向受油地海关申请核销,提交经国际航行船舶负责人签章的《申报单》及双方签收的供油凭证;经审核后,将受油地海关关封送交供油地海关。 九、实际供油量少于出库量或业务取消的,企业应按规定向供油地海关申请保税油退库。 十、企业应在单一航次供油结束之日起14日内完成向供油地海关的报关手续,并在报关单放行后办理后续事项。 十一、违反本公告规定的,海关将依据《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术语解释: - **保税油跨关区直供**:指企业将保税油跨关区直接供应给国际航行船舶的业务; - **承运船舶**:指承担保税油跨关区运输任务的船舶; - **供油地海关**:指保税油存储地所属的隶属海关; - **受油地海关**:指国际航行船舶接受供油所在地的隶属海关; - **一船多供**:指同一承运船舶在一个航次内为同一关区内多艘国际航行船舶供油。 特此公告。 附件: 1. 保税油跨关区供应承运船舶备案变更撤销表.doc 2. 保税油跨关区直供申请单.doc 海关总署 201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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