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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17年第50号|海关总署关于邻氯对硝基苯胺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2017年第50号|海关总署关于邻氯对硝基苯胺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17-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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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7年第35号  旅游商品小额贸易的相关政策已取消,为规范海关管理和贸易统计,决定废止海关监管方式代码“

我国对原产于印度的邻氯对硝基苯胺实施临时反倾销反补贴措施

自2017年10月20日起,相关进口商品需按指定商品编号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规定,自2017年10月20日起,我国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税则号列:2921.4200)采取征收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和临时反补贴措施。商务部已发布2017年第56号及第57号公告,明确措施适用范围。

自实施之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上述税则号列下属于措施范围内的商品时,应将商品编号填报为29214200.20。若后续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该产品正式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在征税期间内,申报该税则号列下相关商品时,仍须使用商品编号29214200.20。

海关总署于2017年10月19日发布公告,明确上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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