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非中规车进口申报新规
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明确申报要素及随附单证要求
2017年第66号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申报行为,降低通关制度性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及相关公告,现就一般贸易进口税则品目8703项下非中规车申报规范公告如下:
一、非中规车定义
非中规车指针对中国大陆以外市场设计生产,通过平行进口等渠道进入中国大陆的车辆。
二、申报方式
实行无纸化申报。同一批次进口的不同型号车辆应分项申报。
三、价格补充申报要求
企业申报时须同步提交“价格补充申报单”,作为报关单完整申报的必要内容。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 买方:填写实际买方;
- 卖方:填写实际卖方;
- 签约日期:填写买卖双方签订正式销售合同的日期;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依次填报进口车辆年款、车型及标准配置官网含税价格、所有选装配置及其官网含税价格,各项目间以“/”分隔,不加空格。
四、报关单备注栏填写要求
主动进行补充申报的,在备注栏注明“#已补充申报”。
若实际买方与收发货人(或消费使用单位)一致,填报“收发货人自营”或“消费使用单位自营”;不一致的,填报“非自营”。
五、新增随附单证要求
除常规单据外,还需上传以下材料:
- 原始合同、发票、箱单、付汇凭证等扫描件;
- 供货商采购发票、出口报关单、往来函电,以及体现完整贸易链条的书面说明,包括各环节利润和折扣比例;
- 签约当月车辆官网截图;美规车可用“车窗纸”扫描件替代;
- 申报俄规、墨规车辆且出口商享受退税的,须提供退税证明;无法提供的,需书面说明缺失原因,并在申报之日起180日内向海关总署税收征管中心(上海)补交;
- 中东规车辆须提供主要配置信息。
六、补充申报时限
未在申报时同步补充申报的,须在申报后2个工作日内向现场海关补报。逾期未补报的,海关将视情开展税收风险排查。
七、填报指引
报关单规格型号栏、补充申报单及随附单证的具体填报要求详见附件。其他栏目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12月26日
(主动公开)
附件:具体填报指引
一、报关单规格型号栏
- 原销售目的国车版、型:
美规、欧规(不含俄罗斯)、俄规、加规、墨规、中东规车辆分别标注对应规制;其他地区生产的非中规车统一标注“其他非中规车”。 - 型号:
填报“原型车品牌+型号”,须具体到细分型号,如宝马X5 xDrive35i、路虎揽胜HSE等。
二、补充申报单填报要求
- 实际卖方:转让车辆所有权并收取货款的销售方;
- 实际买方:取得车辆所有权并承担付款义务的企业;
- 签约日期:格式为“2017年10月24日”;
- 年款:按车款年份填写,非生产年份,如“2018款”;
- 车型:完整填写品牌、细分型号及发动机型号,用“/”分隔;
- 选装配置:填写中文名、外文名及配置代码,如“全景天窗/Panorama/041CZ”;
- 无相关内容:应填“无”,前后保留“/”,如“/无官网价格/”、“/无配置代码/”。
三、随附单证要求
- 原始合同、发票:须体现实际买卖双方信息;
- 付汇凭证:包含定金、预付款及应税佣金等内容;
- 官网截图:须显示基础价格、选配项目及费用;无官网价格的可免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