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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6号|关于规范一般贸易进口税则品目8703项下非中规车申报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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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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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6号

海关总署发布非中规车进口申报新规

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明确申报要素及随附单证要求

2017年第66号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申报行为,降低通关制度性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及相关公告,现就一般贸易进口税则品目8703项下非中规车申报规范公告如下:

一、非中规车定义
非中规车指针对中国大陆以外市场设计生产,通过平行进口等渠道进入中国大陆的车辆。

二、申报方式
实行无纸化申报。同一批次进口的不同型号车辆应分项申报。

三、价格补充申报要求
企业申报时须同步提交“价格补充申报单”,作为报关单完整申报的必要内容。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 买方:填写实际买方;
  • 卖方:填写实际卖方;
  • 签约日期:填写买卖双方签订正式销售合同的日期;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依次填报进口车辆年款、车型及标准配置官网含税价格、所有选装配置及其官网含税价格,各项目间以“/”分隔,不加空格。

四、报关单备注栏填写要求
主动进行补充申报的,在备注栏注明“#已补充申报”。
若实际买方与收发货人(或消费使用单位)一致,填报“收发货人自营”或“消费使用单位自营”;不一致的,填报“非自营”。

五、新增随附单证要求
除常规单据外,还需上传以下材料:

  1. 原始合同、发票、箱单、付汇凭证等扫描件;
  2. 供货商采购发票、出口报关单、往来函电,以及体现完整贸易链条的书面说明,包括各环节利润和折扣比例;
  3. 签约当月车辆官网截图;美规车可用“车窗纸”扫描件替代;
  4. 申报俄规、墨规车辆且出口商享受退税的,须提供退税证明;无法提供的,需书面说明缺失原因,并在申报之日起180日内向海关总署税收征管中心(上海)补交;
  5. 中东规车辆须提供主要配置信息。

六、补充申报时限
未在申报时同步补充申报的,须在申报后2个工作日内向现场海关补报。逾期未补报的,海关将视情开展税收风险排查。

七、填报指引
报关单规格型号栏、补充申报单及随附单证的具体填报要求详见附件。其他栏目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12月26日

(主动公开)

附件:具体填报指引

一、报关单规格型号栏

  1. 原销售目的国车版、型
    美规、欧规(不含俄罗斯)、俄规、加规、墨规、中东规车辆分别标注对应规制;其他地区生产的非中规车统一标注“其他非中规车”。
  2. 型号
    填报“原型车品牌+型号”,须具体到细分型号,如宝马X5 xDrive35i、路虎揽胜HSE等。

二、补充申报单填报要求

  1. 实际卖方:转让车辆所有权并收取货款的销售方;
  2. 实际买方:取得车辆所有权并承担付款义务的企业;
  3. 签约日期:格式为“2017年10月24日”;
  4. 年款:按车款年份填写,非生产年份,如“2018款”;
  5. 车型:完整填写品牌、细分型号及发动机型号,用“/”分隔;
  6. 选装配置:填写中文名、外文名及配置代码,如“全景天窗/Panorama/041CZ”;
  7. 无相关内容:应填“无”,前后保留“/”,如“/无官网价格/”、“/无配置代码/”。

三、随附单证要求

  1. 原始合同、发票:须体现实际买卖双方信息;
  2. 付汇凭证:包含定金、预付款及应税佣金等内容;
  3. 官网截图:须显示基础价格、选配项目及费用;无官网价格的可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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