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手册设立办理指南
办理地点、所需材料及审批时限详解
经营企业应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手续。若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分属不同直属海关管辖区域,须按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9号第二章第十一条
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在申报手册设立时,需向海关如实申报贸易方式、单耗、进出口口岸,以及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和原产地等信息,并提交以下单证:
- 主管部门签发的同意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有效批准文件;
- 如企业自行加工,需提供《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 如委托加工,需提供委托加工合同及加工企业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 企业对外签订的相关合同;
- 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9号第二章第十二条
企业提交齐全、有效的材料后,海关自接受手册设立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设立手续。如需办理担保,企业在按规定提供保证金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后,海关予以办理。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9号第二章第十三条
需提供担保方可设立手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保函:
- 涉嫌走私,已被海关立案侦查且案件尚未审结;
- 因管理混乱被海关责令整改,正处于整改期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担保:
- 租赁厂房或设备;
- 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 加工贸易手册延期两次及以上;
- 办理异地加工贸易手续;
- 涉嫌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且案件尚未审结。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9号第二章第十四、十五条
不得办理手册设立的情形: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海关不予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 进口料件或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范围;
- 加工产品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在我国境内生产加工的类别;
- 进口料件不适合实行保税监管;
- 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得从事加工贸易的类型;
- 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核已到期的手册,又重新申请设立新手册。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9号第二章第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