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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4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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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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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4号

中格自贸协定将于2018年1月1日生效

海关总署发布实施相关事宜公告

2017年第64号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格自贸协定》)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现就协定实施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格自贸协定》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为“20”。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依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51号及2017年第13号公告规定,按“未实现电子联网”的“无原产地声明模式”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进口报关单中享受协定税率的商品数量不得超过原产地证书对应商品数量,且成交计量单位须与证书一致。同一原产地证书项下的出口货物应合并申报于同一份出口报关单。

二、格鲁吉亚原产地证书由格鲁吉亚海关签发;中国原产地证书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属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支机构签发。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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