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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号|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扩大试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号|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扩大试点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18-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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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公告内容自2018年3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7年第29号公告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废止。

海关总署扩大加工贸易新监管模式试点

为深化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改革,提升海关监管与服务水平,引导企业自律管理,海关总署决定扩大“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试点。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海关及业务范围

试点海关包括:天津、呼和浩特、满洲里、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厦门、南昌、青岛、郑州、武汉、广州、深圳、拱北、黄埔、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乌鲁木齐。

各试点海关统一使用全国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开展试点。

参与试点的企业须为以自身名义开展加工贸易的生产型企业,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
  • 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且内部货物流、数据流清晰完整,耗料可追溯,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新监管模式覆盖账册设立(变更)、进出口、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内销、剩余料件结转、核报核销及本企业或本集团售后维修等业务。

二、主要监管措施

(一)企业按以下方式办理相关业务:

  1. 账册设立:企业可根据行业特点、生产规模等选择以料号或项号建账;账册最大进口量不得超过《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所载金额。
  2. 核销周期:企业可自主选择合理核销周期,并按规定确定单耗申报环节和时间。
  3. 外发加工:无需报送收发货清单,但须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4. 集中内销:每月15日前集中办理上月内销保税货物纳税手续,不得跨年申报。
  5. 深加工结转:每月月底前集中申报上月结转情况,无需提交收发货记录,相关资料需留存备查。
  6. 剩余料件结转:应在核报前通过剩余料件结转方式处置实际库存。

(二)在核销周期内实行自主核报制度:

  • 自主核报:企业自行核定保税进口料件耗用量,采用单耗、耗料清单或工单等方式核算,并向海关如实申报当期结果,办理核销。
  • 年度申报:对核销周期超过一年的企业,每年至少申报一次保税料件耗用数据,年度申报累计值作为该周期总耗用量。

(三)企业在账册核销周期结束前,若因突发情况或自查发现问题,主动向海关补充申报并提供整改说明的,海关将集中处理。

(四)企业应根据账册设立时的料号或项号,如实申报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进出口。

(五)企业须按规定提交、保存电子数据和纸质单证。

(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终止其新监管模式适用:

  1. 信用等级降为失信企业;
  2. 内部信息系统不完善,货物流、数据流逻辑链不完整,耗料管理无法满足监管要求;
  3. 不能规范办理海关手续,未按要求提交、保存数据和单证;
  4. 主动申请退出新模式;
  5. 其他需撤销的情形。

被终止实施新监管模式的,企业应在30日内完成账册核销。

三、其他规定

(一)本公告施行后,尚未执行完毕的加工贸易手(账)册,企业可将未出口货物折料转入新开账册。

(二)未尽事宜按照现行加工贸易监管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8年3月5日起施行,原海关总署2017年第29号公告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
201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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