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企业常见海关问题权威解答
南京海关12360热线整理企业高频咨询事项,涵盖备案、申报、税率等关键环节
跨境电商企业在开展跨境业务过程中常遇到各类通关与监管问题。南京海关12360热线梳理了企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并依据海关总署相关公告提供权威解答,助力企业合规高效运营。
Q:电子商务企业开展跨境业务,海关备案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二条,企业应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以下材料: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②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的企业无需提供);③企业情况登记表,内容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文名称、工商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信息、联系方式、跨境电子商务网站网址等。提交复印件时须同时交验原件。如需办理报关业务,还需按海关规定完成报关单位注册登记。
Q:跨境零售出口商品,何时向海关申报?
答: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第七款,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在每月10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将上月已结关的《申报清单》按收发货人、运输方式、运抵国、出境口岸及商品编码、计量单位、币制相同的规则进行归并,汇总生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12月份的汇总申报应在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完成。
Q:已完成海关备案的企业,如何下载相关系统程序?
答: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7号),进口统一版系统客户端软件免费提供。企业可登录中国电子口岸门户网站(www.chinaport.gov.cn)公告栏自行下载安装。该软件支持通过EXCEL或XML格式文件转换为规范报文并自动添加数字签名,具备数据发送和回执查询功能。操作指南详见《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客户端软件使用手册》。
Q:跨境商品的税率如何计算?
答:在限值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交易限值、年度累计限值,或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Q:已安装系统客户端后,应如何操作?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7号,企业可通过登录进口统一版系统通关服务子系统(http://ceb2.chinaport.gov.cn)进行《申报清单》的手工录入、修改、申报及查询等操作。具体流程参见《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用户操作手册》。
Q:申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应采用何种方式?
答: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第八款,除特殊情况外,《申报清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通过通关无纸化作业方式进行申报。
Q:跨境零售进出口商品的纳税人是谁?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第四条第十款,订购人为纳税义务人。在海关注册的电商平台企业、电商企业或物流企业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负责代为履行纳税义务。
Q:跨境电商企业申报应使用何种币制?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第四条第十一款,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申报币制为人民币。
转自:海关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