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货物运输备案指南
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全解析
一、事项名称: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
二、适用范围:备案、变更、延期、注销。
三、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实施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往来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2号发布,第235号修改)。
五、申请条件
(一)首次申请:
1. 船舶须安装海关认可的船载收发信装置(特殊情况经海关同意可不安装);
2. 不得设置暗格、夹层等藏匿空间,船体结构不得擅自改动;
3. 由所属运输企业向海关申请备案。
(二)变更/延续/注销申请:仅限已备案船舶办理,具体情形按要求提交材料。
六、禁止性要求:不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七、申请材料
(一)首次申请:
1.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表》;
2. 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核验原件);
3. 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核验原件);
4. 船舶正面及侧面彩色照片各三张。
(二)变更申请:参照首次申请材料。
(三)延续申请:
1. 延续申请书;
2. 备案证书;
3. 海关监管簿。
(四)注销申请:
1. 注销申请表;
2. 备案证书;
3. 海关监管簿。
八、办理流程
(一)首次申请:符合条件的,签发备案证书和监管簿;不符合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二)变更申请:企业应在信息变更后,凭书面申请及相关文件办理变更手续。
(三)延续申请: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交延续材料。
(四)注销申请:提交规定材料办理注销。
九、办结时限:备案类5个工作日,不予备案3个工作日。
十、收费标准:免费。
十一、审批结果文书:
首次及变更申请:颁发备案证书或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延续与注销申请:无专门文书。
十二、受理机构:运输企业工商注册地直属海关或其授权隶属海关。
十三、决定机构:各直属海关或其授权隶属海关。
十四、数量限制:无。
十五、结果送达:网上反馈或当场送达。
十六、咨询方式:访问直属海关官网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十七、监督投诉:同上。
十八、办公信息: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12360”热线。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申请表》填制说明
- 申请单位:以营业执照为准的船舶公司名称。
- 船舶名称:海事部门备案名称。
- 船员定额:海事备案人员数量。
- 船舶种类:如实填写如集装箱船、散货船、平底船等。
- 到港日期:海事备案日期。
- 经济性质:对应公司营业执照性质。
- 功率、总吨位、净吨位、载重吨位、长度、宽度:均按海事备案数据填写。
- 船籍港、呼号:按海事登记内容填写。
- 交通部门批准文号:适航证书编号。
- 营运有效期:适航证书有效期限。
- 限定航线与货物范围:按批准证书内容填写。
- 船长与业务员姓名:以海事备案信息为准。
填写示范
- 问题1:申请单位名称与适航证书不一致?
答:海关不予审批。 - 问题2:申请日期超出适航证书有效期?
答:海关不予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