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暂时进出境货物申报新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3号),海关总署正式发布《暂时进出境货物确认申请书》《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审核确认书》《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办理单》三份文件,并对相关报关单填制规范作出明确要求。
一、暂时进出境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一)“监管方式”栏:应填报“暂时进出货物(2600)”或“展览品(2700)”。
(二)“标记唛码及备注”栏:
- 按《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填报货物类别,如:暂进六、暂出九;
- 按《管理办法》第十条,填报复运进境或复运出境日期,期限不得超过货物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如:20180815前复运进境,20181020前复运出境;
- 按《管理办法》第七条,已申请审核确认的,需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审核确认书》编号,格式为<ZS海关审核确认书编号>(英文大写,半角符号);未申请的无需填写。
上述内容应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内依次填写,项目间以“/”分隔,前后不加空格。
二、复运进出境报关单填制规范
已办理延期手续的货物,在复运进出境时,应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填报《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办理单》的海关回执编号,格式为<ZS海关回执编号>;未办理延期的无需填写。
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 暂时进出境货物确认申请书.doc
- 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审核确认书.doc
- 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办理单.doc
海关总署
2018年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