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2018年第31号公告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海关总署决定废止2013年第29号公告,不再开展企业存单相关业务。对于已办理的企业存单,在保存期内的单证,企业应依据2014年第92号公告要求继续妥善保管。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1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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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18年4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