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企业信用管理新规
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明确信用认定、公示及调整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已于2018年3月3日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2号)继续作为配套文件有效,海关依据《信用办法》和该标准对企业实施认证管理。
二、2018年4月30日前依据第225号令被认定为失信的企业,在失信管理满一年且未再发生《信用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将其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
三、企业因进口禁止进境的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行政处罚的,1年内不得申请认证企业管理;已获认证的,海关应下调其信用等级。
四、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在海关备案的,其信用等级须与所属报关企业保持一致,报关企业对其分支机构的信用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五、非当年注册或备案的非报关企业、报关企业,若上一年度无进出口业务,且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金额分别累计超过100万元、30万元的,海关将比照《信用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认定为失信企业。
六、海关发现高级认证企业涉嫌违法或存在管理风险的,可参照《信用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其实施重新认证。
七、海关通过“互联网+海关”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表》内容向社会公示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或备案的信用信息。公众可通过“企业信用状况”栏目查询,也可登录“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credit.customs.gov.cn)获取相关信息。
八、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应提交书面说明或证明材料。个人提出异议需本人签名并核验身份证件;单位提出异议需加盖单位印章。
九、认证企业发生信用等级调整的,应交回原《认证企业证书》;无法交回的,由海关公示作废。证书遗失的,可向原发证海关申请补发,遗失证书同步公示作废。
十、“1年内”的计算方式根据信用等级调整情形确定:企业向上调整为认证企业的,自海关受理申请之日起倒推12个月;向下调整的,以最近一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倒推12个月。
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表
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
包括:企业中文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工商注册地址、海关注册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海关首次注册日期、注册海关、行政区划、经济区划、经济类型、经营类别、行业种类、年报情况、海关注销标志、报关有效期。
二、海关对企业信用等级的认定结果
包括:企业信用等级、认定时间、《认证企业证书》作废情况。
三、海关对企业的行政许可信息
包括:企业名称、海关注册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许可决定书名称、文号、许可证书名称、编号、内容、决定日期、有效期、许可机关。
四、海关对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
包括:企业名称、海关注册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案件性质、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类别、处罚内容、决定作出日期、处罚机关。
五、海关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信息
(一)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名录:企业中文名称、海关注册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海关、认定日期。
(二)海关失信企业名录:企业中文名称、海关注册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海关、认定日期。
(三)国家有关部门联合惩戒企业名录(海关实施):企业中文名称、海关注册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海关、联合惩戒有效期。
(四)国家有关部门联合激励企业名录(海关实施):企业中文名称、海关注册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海关、列入日期。
六、海关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
包括:企业中文名称、海关注册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海关、列入日期。
海关总署
2018年4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