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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令第238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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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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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令第238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8年4月2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署长 倪岳峰
2018年4月28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对因改革影响机构合法性和执法合法性的规章予以修订,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等71部规章进行修改,主要内容如下:

一、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统一修改为“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机构”“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表述统一调整为“海关”“主管海关”或“海关总署”。

二、涉及动植物检疫、进出口商品检验、食品卫生监管、原产地规则、保税区管理、跨境电商监管等领域的相关规章中,原由检验检疫机构承担的职能统一调整为由海关承担,相关审批、查验、签发证书等职责相应转移至海关。

三、删除与现行管理体制不符的附件、编号格式说明及通关单签发相关内容,简化流程,取消重复性证明要求,明确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发布。

四、多部规章中删去“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等规定,改为“予以放行”或“责令退运”,提升通关效率。

五、调整检验检疫人员、执法人员等相关表述为“海关工作人员”,明确执法主体资格。

六、对涉及风险预警、突发事件应对、封识标志管理、复验程序等内容的规章同步更新主管部门名称及相关工作流程,确保制度衔接顺畅。

本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上述71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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