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进口固体废物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新规
海关总署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公告,正式印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原《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原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91号)同时废止。
根据规定,已取得注册登记的进口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中,属于加工利用型企业的,须及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换发新证;贸易型企业原有注册登记自动失效。
一、适用范围与基本要求
本细则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的注册登记及监督管理。收货人须具备合法进口经营资质,且仅限自行加工利用,不得转让或交付他人。收货人及其关联机构不得从事装运前检验业务。
申请注册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 为具备合法资质的加工利用企业;
- 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及基础设施,配备放射性检测设备;
- 熟悉并遵守中国检验检疫、环保及固体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 建立环保质量控制和加工利用管理制度,确保进口废物原料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
二、注册登记流程
申请人需通过进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系统提交申请,并在30日内向直属海关提交书面材料,包括生成的申请书及环保部门批准文件。
直属海关在收到材料后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的,应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逾期未补正或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受理后,直属海关应在10日内组织专家评审组开展书面评审和现场核查。评审结论分为合格、有条件通过、不合格三类。对“有条件通过”的企业,须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获批。
直属海关在收到评审报告后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5年,由海关总署统一编号颁发。
三、变更、延续与重新申请
收货人名称、地址或法定代表人三项中累计两项及以上变更的,须重新申请注册。其他信息变更应在变化后30日内提交变更申请。
延续注册应在有效期届满前90天提出,直属海关在受理后20日内作出决定。逾期未申请的,注册资格自动失效。
四、监督管理与风险预警
海关对收货人实施信用管理和分类监管,采取A、B、C三类风险预警措施:
- A类预警:主管海关1年内不受理其进口报检申请,适用于严重货证不符或B类期间再次出现环保不合格等情况;
- B类预警:主管海关对其进口货物实施不少于180天且不少于100批的全数检验,适用于申报不实、未及时变更信息、年度不合格批次达3批以上等情形;
- C类预警:实施加严检验,适用于环保项目不合格或需采取风险管控的情况。
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被撤销的,3年内不得再申;因走私被处罚或拒不到案的,撤销注册资格且不得再次申请。
五、附则
本细则所称“日”为工作日,“天”为自然日。海关总署负责解释本细则,并建立全国统一的收货人注册登记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各直属海关应建立健全管理工作档案,评审人员须对企业的商业和技术信息保密。
本细则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相关附件包括注册申请书、评审记录、核查程序、证书样本及办理流程图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