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原产于美、沙、马、泰的进口乙醇胺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自2018年6月23日起,我国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税则号列:2922.1100、2922.1200、2922.1500)采取征收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海关总署明确,相关商品申报时应使用特定商品编号:29221100.01、29221200.01、29221500.00。
若后续调查裁定存在倾销并造成国内产业实质损害,正式征收反倾销税期间,上述商品仍须按指定编号申报;如最终裁定不实施反倾销措施,本公告要求将不再执行。
海关总署于2018年6月22日发布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