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启动TIR运输试点 公告2018年第30号
推进国际道路运输便利化 提升陆路通关效率
为推动《国际公路运输公约》(TIR公约)实施,提升进出口陆路运输货物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启动TIR运输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TIR运输定义
TIR运输是指持证人凭缔约国担保机构签发的TIR证,按照《TIR公约》规定程序,将列明货物从启运地海关运至目的地海关的运输行为。
二、车辆要求
从事TIR运输的车辆须取得TIR运输车辆批准证明书,并悬挂TIR标识牌。运输期间,证明书应在有效期内。
三、指定机构
中国道路运输协会为我国TIR运输的担保与发证机构;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汽车运输研究中心负责发放TIR运输车辆批准证明书。
四、试点口岸
霍尔果斯、伊尔克什坦、二连浩特公路、满洲里公路、绥芬河口岸为首批TIR运输试点口岸。
五、电子预申报
持证人应在运输开始前通过TIR电子预申报系统向海关提交TIR证电子数据,收到海关确认后,按《TIR证使用手册》填写纸质证件。
六、单证交验
TIR运输车辆抵达监管场所后,持证人须向海关提交TIR证及车辆批准证明书。TIR证交验日期不得晚于其首页标明的有效期。
七、运输流程管理
启运地海关验核材料无误并施加封志后,方可开始运输;经出境地、进境地海关验核无误后,可继续运输;目的地海关完成验核和手续后,运输结束。
八、特殊货物处理
对无法加封的长大笨重货物,持证人应在TIR证首页内侧附上包装单、照片或图纸等识别资料。
九、途中装卸监管
TIR运输过程中发生装卸作业的,监管场所经营人须按现行规定向海关传输装载及到货信息。
十、中止运输情形
货物不再运往目的地或TIR证被确认无效需中止运输的,持证人应按进出口或过境货物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十一、邻国手续补办
若邻国出境地海关未结关或手续不当,导致进境地海关要求补办的,持证人应返回该国补办相关手续。
十二、合规义务
持证人须遵守我国进出口及过境货物禁限规定,配合海关查验,及时说明情况。TIR运输禁止载运HS编码为22.07.10、22.08、24.02.10、24.02.20、24.03.11、24.03.19的酒精和烟草制品。
非中文填写的TIR证须提供翻译件及真实性承诺书。遇突发事件须立即向海关报告。
十三、信息变更
需修改TIR证内容的,应在更正处划改、补充并签章确认,经海关验核无误并加盖“验讫章”后生效。
十四、违规处理
未按规定时限过境出境等违规行为涉及税费及滞纳金的,持证人须依法缴纳。
十五、货损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货物损毁或灭失的,持证人须承担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因毁坏、丢失、被盗等原因无法完成运输的,应办理TIR作业终止及进口报关手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海关可视情减征或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税。
十六、担保机构职责
中国道协在收到海关违规通知后,应在3个月内通知持证人或责任人;收到索赔声明后,须在3个月内将应缴款项支付至指定账户。
十七、其他事项
本公告未尽事宜,依照《TIR公约》及相关国内法律法规执行。
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TIR证使用手册.tif
海关总署
2018年4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