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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8号|关于企业报关报检资质合并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8号|关于企业报关报检资质合并有关事项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18-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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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报关报检资质合并实施

为落实《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部署,海关总署对企业的报关与报检资质进行优化整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质合并范围

(一)将检验检疫自理报检企业备案与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合并为“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完成备案后,企业同时取得报关和报检资质。

(二)将检验检疫代理报检企业备案与海关报关企业(含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注册登记或分支机构备案,统一为“海关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及“分支机构备案”,备案后同步获得报关和报检资质。

(三)将检验检疫报检人员备案与海关报关人员备案合并为“报关人员备案”,备案后具备报关和报检双重资格。

各直属海关将对外公布具体办理业务的现场信息。其他注册登记或备案业务暂按原有模式执行。

二、新企业注册登记或备案办理方式

自2018年4月20日起,企业在海关完成注册登记或备案后,自动取得报关和报检资质。

(一)申请方式
企业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址:http://www.singlewindow.cn/)“企业资质”子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申请,也可携带书面材料至所在地海关任一业务现场办理。
如需同时办理报关人员备案,应在系统中填写相关信息,身份证件须使用居民身份证。

(二)所需材料
根据申请类型,企业需向海关提交以下加盖公章的材料,并交验原件:
1. 申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复印件;
2. 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关服务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3. 申请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报关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关服务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此外,加工生产企业或无报关权的其他企业可通过“单一窗口”申请备案,仅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后可办理报检但不可报关。

(三)海关审核
海关收到材料后进行审核,通过则予以注册或备案;未通过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审核结果通过“单一窗口”反馈,企业可登录查询。

(四)证书发放
自2018年4月20日起,海关向新备案企业同步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均加盖海关注册备案专用章。企业可自愿领取,不影响业务办理。
2018年4月20日前原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继续有效。

三、已备案企业的处理方式

(一)已在海关和原检验检疫部门分别完成报关、报检备案的企业,无需重新办理手续,原有资质持续有效。

(二)仅具备报关或报检单一资质的企业:
海关将整合管理系统数据。自2018年6月1日起,企业可通过“单一窗口”补录相关信息:
1. 仅具报关资质或仅具报检资质的代理报检企业,补录后自动获得双资质;
2. 仅具报检资质的自理报检企业,补录后还需提交商务部门出具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相关批文/回执)复印件,方可取得双资质。
在2018年6月1日前有业务需求的,仍可按原有模式申请相应资质。

本公告自2018年4月20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1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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