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全面推广“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优化监管机制,提升企业自律管理能力,助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化海关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改革,推进简政放权,引导企业自律管理,释放发展活力,海关总署决定全面推广“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以下简称新监管模式)。该改革是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重要举措。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适用企业须为以自身名义开展加工贸易的生产型企业,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
2. 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且内部货物流、数据流清晰完整,耗料可追溯,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二)业务范围涵盖:账册设立(变更)、进出口、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内销、剩余料件结转、核报核销以及本企业或本集团的售后维修等。
二、主要内容
(一)企业按以下方式开展业务:
1. 账册设立:企业可根据行业特点、生产规模等选择以料号或项号设立账册;最大进口量不得超过《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所列金额。
2. 核销周期:企业可自主选择合理核销周期,并按规定确定单耗申报环节和时间。
3. 外发加工:无需报送收发货清单,但需保存相关资料备查。
4. 集中内销:每月15日前集中办理上月内销保税货物纳税手续,不得跨年申报。
5. 深加工结转:每月月底前集中申报上月情况,免报收发货记录,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6. 剩余料件结转:应在核报前通过结转方式处置实际库存。
(二)核销管理:
1. 自主核报:企业在核销周期内自主核定保税料件耗用量并向海关申报,可采用单耗、耗料清单或工单等方式核算。申报内容包括:
- 账册核报材料;
- 进、出、转、销及期末实际库存数据;
- 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受灾保税货物、销毁货物情况;
- 料件与成品退换情况;
- 国内购料情况;
- 消耗性物料使用情况;
- 其他需补充说明事项。
2. 年度申报:核销周期超过一年的企业,每年至少向海关申报一次保税料件耗用数据,年度申报累计值作为周期总量依据。
(三)在账册核销周期结束前,企业因突发情况或自查发现问题主动补充申报并提供整改措施的,海关将集中处理。
(四)企业应根据账册设立时的料号或项号,如实以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方式申报进出口。
(五)企业须按规定提交、保留和存储电子数据及纸质单证。
(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终止实施新监管模式:
- 信用等级降为失信企业;
- 信息化系统不完善,无法满足监管要求;
- 不能规范办理手续或未按要求留存数据单证;
- 主动申请退出新模式;
- 其他需撤销情形。
被终止的企业应在30日内完成账册核销手续。
三、其他事项
(一)海关总署将细化年度申报制度,并研究出台保税维修监管办法。在新规发布前,有需求的企业可向当地海关反馈,总署将视情明确过渡期监管规则。
(二)本公告实施后,未执行完毕的手(账)册,企业可将尚未出口的加工贸易货物折料转入新账册。
(三)未尽事宜按照加工贸易监管一般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8年第19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6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