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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特殊监管区】《综合保税区验收工作规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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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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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明确验收标准,规范验收流程

《综合保税区验收工作规程》解读:明确标准 规范程序

推进“放管服”改革,提升综合保税区建设与监管效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简化验收流程,统一验收标准,海关总署制定并实施《综合保税区验收工作规程》,进一步规范综合保税区验收工作。

责任主体与申请时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综合保税区设立、规划建设及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在国务院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总署提出验收申请。

总体监管要求

综合保税区实行封闭式管理,须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视频监控系统及其他必要设施。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区内不得居住其他人员。

验收程序分类

  • 标准验收程序:适用于新设综合保税区。
  • 简化验收程序:适用于规划调整、整合优化或分期建设(不含一期)的综合保税区。

验收方式

标准验收程序的正式验收可采取实地验收或远程视频连线方式;预验收及简化验收程序均须采用实地验收方式。

标准验收程序流程

  1. 申请:建设完成后,省级政府致函海关总署申请验收,说明规划、围网面积、土地使用等情况。
  2. 预验收组织:所在地直属海关联合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商务、税务、外汇等部门组成预验收组。
  3. 预验收实施:依据《综合保税区基础和监管设施设置规范》开展验收,签署《预验收评审意见》。
  4. 签署纪要:通过预验收的,预验收组与地级市人民政府签署《预验收纪要》。
  5. 整改机制:未通过的,由直属海关指导整改,整改后重新预验收。
  6. 情况汇报:直属海关会同地方政府向海关总署书面报告预验收情况,必要时接受专题汇报。
  7. 土地审核:海关总署函请自然资源部审核土地利用合规性。
  8. 正式验收:海关总署联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外汇局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进行验收,签署《验收评审意见》。
  9. 结果确认:通过验收的,签署《验收纪要》,颁发《验收合格证书》;远程验收可通过邮寄或机要交换送达文件。
  10. 未通过处理:未通过的,由海关总署通知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
  11. 结果通报:海关总署将验收结果函送省级政府,并抄送相关部门。

简化验收程序流程

  1. 申请:综合保税区行政管理部门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验收。
  2. 组织验收:直属海关联合省级相关部门组成验收组,开展实地验收并签署《验收评审意见》。
  3. 签署纪要:通过验收的,验收组与省级政府签署《验收纪要》。
  4. 报送情况:直属海关将验收情况书面报送海关总署。
  5. 批复确认:海关总署函请自然资源部确认土地使用合规后予以批复,并抄送相关部门。
  6. 整改机制:未通过或土地不合规的,由海关总署通知整改,整改后重新验收。

附则规定

验收通过后,围网、卡口等基础和监管设施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由行政管理部门向直属海关申请,经审核后报海关总署备案。

综合保税区基础和监管设施设置规范

总体要求

  1. 严格按批准的规划面积和四至范围设计建设。
  2. 依法完成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手续,填海土地须取得使用权证书,不得含有商业房地产用地。
  3. 基础设施实现“七通一平”。
  4. 配套项目原则上布局在规划范围外;确需占用的,应位于围网外,且围网封闭面积不低于批准面积的90%。

隔离围网标准

  1. 区内外之间须设置不间断全封闭隔离围网(独立海岛可经海关批准特殊处理)。
  2. 围网净高不低于3米,内外5米内不得有永久性建筑(公共配套除外)。
  3. 地面应平整硬化,具备有效防鼠设施,符合《病媒生物综合管理技术规范 环境治理 鼠类》(GB/T31712)要求。
  4. 穿越河道的围网应连续设置,水上部分不低于2.5米,延伸至河床。

围网分类标准

(一)永久性围网

  • 金属网状式:基台高≥0.5米;钢管高≥2.5米,直径≥0.07米;金属网高2.2米,网丝直径≥0.005米,网眼≤0.0025㎡;顶部设三根带刺铁丝或0.3米高金属网。
  • 金属槛栅式:水泥柱间隔5-6米;方/圆钢直径≥0.015米,间距≤0.1米,顶端带枪尖。
  • 实体墙式:墙体横截直径≥0.25米;顶部设三根带刺铁丝,间距0.1米。

(二)过渡性围网

  • 由水泥桩和铁丝网构成,高2米、长3米,可拆卸。
  • 底部设防鼠网,网眼直径<0.01米,高>0.5米,缝隙≤0.01米。
  • 桩头略高于网,间距3.2米。

卡口及监管设施标准

(一)卡口设置

  • 货物卡口:配备海关监管控制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 行政卡口/临时出入口:设电子闸门及视频监控,禁止货运车辆通行。
  • 临时出入口使用完毕后须关闭或改建为永久围网。

(二)查验场地

  • 设专用查验场地,配备查验平台、安全防护设备及病媒生物防控设施。
  • 配置与海关联网的卡口、电子地磅、照明设施;涉及冷链食品的,须配备冷链查验平台及联网设施。
  • 特定商品查验须符合国家及海关总署相关标准。

(三)监管仓库

  • 应满足海关监管要求,配备病媒生物监测控制设施,与查验平台相连,设有照明。
  • 涉及冷链存储的,须建设符合要求的冷库。

(四)道路设施

  • 区内道路应满足海关监管需求,并配备必要监管装备。

(五)监控系统

  • 沿围网设置视频监控与报警系统,实现周界无盲区监控。
  • 在监管仓库、卡口、查验场地等关键区域设置与海关联网的监控系统。
  • 报警设施不得对人体造成伤害,系统设置应符合《海关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六)检验检疫处理场所

  • 如有相关业务需求,应设置检验检疫处理区、药械仓库,标识清晰。

(七)信息化管理系统

  • 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信息化系统,支持外汇、税务等部门信息共享。

海关办公用房及配套设施

  • 海关及其他行政机关办公场所原则上设在围网外。
  • 行政管理部门应提供以下设施:
    • 监管用房:货物卡口配备满足监管需要的工作用房。
    • 办公用房:提供办公场所及企业办事大厅。
    • 专业技术用房:根据产业需求提供检验检疫技术用房;临近口岸的应设检验检疫隔离区。
    • 配套保障:确保水、电、网络、通信畅通。

该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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