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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特殊监管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指南

【海关特殊监管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指南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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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指南

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及免税商店,须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接受监管和查验。

一、设立条件

设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需满足以下条件:

  1. 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中西部及东北地区不低于2万平方米;
  2. 符合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3. 选址应靠近海港、空港或陆路交通枢纽,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便于集中监管;
  4. 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对保税物流的需求;
  5. 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实现数据共享;
  6. 配备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及其他必要运营设施。

二、经营企业资格条件

经营企业须具备:

  1. 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 具备对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
  3. 具备协助海关实施监管的能力。

三、申请材料

首次申请需提交:

  • 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书;
  • 土地使用权合法证明、地理位置图及平面规划图。

注:所有材料须加盖企业公章。

延续、变更、注销等后续申请所需材料详见下表:

点击图片可放大

提示: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不收费。

四、办理流程

审批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四个环节。

  1. 由直属海关受理申请,报海关总署审批;
  2. 海关总署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意见,四部门联合批复;
  3. 企业自获批筹建文件之日起1年内申请验收,由海关总署会同相关部门或授权机构组织验收;
  4. 验收合格后,海关总署核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5. 确有正当理由未能按时验收的,经批准可延期;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验或验收不合格的,视为撤回申请。

具体流程如下图所示:

五、有效期与延续

《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须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办理(不可抗力除外),由直属海关受理并受海关总署委托开展审批。审查合格的,准予延期3年,并换发或签注证书。

六、变更流程

涉及名称、地址、面积、所有权等重大事项变更的,由直属海关受理后报海关总署审批;其他一般事项变更报直属海关备案。

七、注销流程

经营企业终止业务的,应向直属海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及相关附件可通过海关“互联网+海关”网站(http://online.customs.gov.cn)搜索下载。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转载请注明来源“12360海关热线”

注: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供稿单位:广州海关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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