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申报关键项目填报规范详解
包装种类、标记唛码、备注及集装箱等核心字段填报指南
第五十五章 包装种类
申报要求:必填项,数据类型为2位字符型。
填报规则:依据海关《包装种类代码表》填报运输包装及其他包装材料。运输包装按提运单所列件数单位对应的包装填写2位代码(如“再生木托”或代码“92”);其他包装(含铺垫材料)在“其它包装”栏中选择对应材料的2位代码并填写件数(如“纸制或纤维板制盒(箱)”或代码“22”)。
注意事项:运输包装与其它包装共用同一《包装种类代码表》。该字段由原报关“包装种类”与原报检“包装种类(含辅助包装种类)”合并而成。
第五十六章 标记唛码
申报要求:选填项,字符型,最多支持400位。
填报规则:仅填报标记唛码中的文字和数字内容,不含图形;无标记唛码时填写“N/M”。
项目沿革:由原报关“标记唛码及备注”与原报检“标记唛码”合并而成。
第五十七章 备注
申报要求:选填项,字符型,最多支持70位。
需填报的情形包括:
- 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进口设备的,填报进出口企业名称;
- 办理进口直接退运手续的,填报“<ZT+海关审核联系单号或通知书编号>”;
- 保税监管场所进出货物,填报场所编码或对方场所代码;
- 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填报销毁申报表编号;
- 暂时进出境货物或展览品,依次填报类别、复运期限(8位日期)、审核确认书编号(格式:<ZS+编号>),多项间以“/”分隔;
- 跨境电子商务货物,填报“跨境电子商务”;
- 加工贸易副产品内销,填报“加工贸易副产品内销”;
- 服务外包进口货物,填报“国际服务外包进口货物”;
- 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填报“公式定价+备案编号@”,多商品时标注商品序号;
- 预裁定货物,填报“预裁定+《预裁定决定书》编号”;
- 含归类行政裁定的报关单,填报“c+四位数字编号”(如c0001);
- 已预检验货物出区时,填报“预检验”并关联报检单号;
- 进口直接退运货物,填报“直接退运”;
- 使用ATA单证册的货物,填报“ATA单证册”;
- 不含动物源性低风险生物制品,填报“不含动物源性”;
- 货物自境外进入特殊监管区或保税仓库,填报“保税入库”或“境外入区”;
- 特殊监管区域与区外分送集报,填报“分送集报”;
- 军事装备出入境,填报“军品”或“军事装备”;
- HS编码为3821000000、3002300000的商品,根据属性填报“培养基”、“化学试剂”或“不含动物源性”;
- 修理物品,填报“修理物品”;
- 压力容器、成套设备、食品添加剂、成品退换、旧机电产品等,据实标注;
- HS为2903890020且用途为“其他”的,填报具体用途;
- 其他需说明事项。
项目沿革:由原报关“标记唛码及备注”与原报检“特殊检验检疫要求”整合而来。
第五十八章 集装箱号
申报要求:选填项,11位字符型。
填报规则:按集装箱体上的全球唯一编号填报;一份报关单多个集装箱应分别录入。
项目沿革:原报关与原报检项目统一为“集装箱号”,填报要求不变。
第五十九章 集装箱规格
申报要求:选填项,4位字符型。
填报规则:使用集装箱运输的,在填报集装箱号后,根据《集装箱规格代码表》选择对应规格(如“11-普通2*标准箱(L)”)。
编码说明:现行代码采用2位数字,取代原报关的1位英文与原报检的3位数字。
项目沿革:由原报关“集装箱规格”与原报检“集装箱号码(含规格)”合并而成。
第六十章 商品编号
申报要求:必填项,13位字符型。
填报规则:前8位为《进出口税则》编码,第9-10位为监管附加编号,第11-13位为检验检疫附加编号。例如进口“活龙虾”应先录入“0306329000”,再从下拉菜单选择“101活虾”作为检验检疫附加编号。
项目沿革:原报关“商品编号”(10位)与原报检“货物HS编码”(13位)合并为13位统一编码。
第六十一章 商品名称
申报要求:必填项,字符型,最多255位。
填报要求:
- 如实填报并与合同、发票一致;
- 符合海关归类、审价及许可证管理要求,参照《规范申报目录》;
- 加工贸易及保税货物须与备案信息一致;
- 需签发《货物进口证明书》的车辆,填报“品牌+排气量(注明cc)+车型”;
- 多种货物同提单且应归入同一编号的,一并填报归类后名称;
- 边角料、副产品内销或复出口,按报验状态填报名称;
- 属于清单范围内的汽车生产件,填报详细中文名称/品牌,必要时加注英文;
- 出口享惠情况为出口报关单必填项,可选择是否享受优惠关税。
项目沿革:由原报关“商品名称”与原报检“货物名称”合并而成。
第六十二章 法定第一数量
申报要求:必填项,数字型,最多19位(小数点后不超过5位)。
填报规则:按《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的法定计量单位填报:
- 以“千克”为单位的,一般按净重填报;特殊情况如下:
- 可重复使用容器(如罐装气体),扣除容器重量;
- 不可分割包装(如零售罐头),按净重(含内层包装);
- 公量重计价商品(如未脱脂羊毛),按公量重;
- 以毛重计价的大宗散货(如粮食),按毛重;
- 零售包装酒类、饮料、化妆品,按液体部分重量。
- 成套设备、减免税货物分批进口,按实际报验状态确定数量;
- 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按构成完整品的实际数量填报;
- 气体货物以立方米为单位的,折算为标准状况下的体积。
项目沿革:由原报关“法定第一数量”与原报检“HS标准量”合并而成,填报要求未变。
第六十三章 总价
申报要求:必填项,数字型,最多19位(小数点后不超过5位)。
填报规则:填报同一项号下货物的实际成交总价格;无实际成交价格的填报货值。系统支持通过成交数量、单位、单价自动计算生成总价。
项目沿革:由原报关“总价”与原报检“货物总值”合并而成,填报要求保持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