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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项目录入指南(五)

最新版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项目录入指南(五) 12360服务订阅号
201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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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担保验放;税单无纸化;保税监管场所;货场代码;货号;加工成品单耗版本号;境内收发货人代码;进出口日期;运输方式。

海关申报项目填报指南:担保验放、税单无纸化及关键字段说明

涵盖保税监管、货场代码、境内收发货人、运输方式等核心申报要素

第三十七章 担保验放

一、项目类型

选填项,数据类型为1位字符型。

二、录入要求

进出口企业采用“担保验放”模式通关时勾选。指经海关总署认可的双A类企业在报关单申报后,在确定归类、估价和提交有效单证基础上,可在缴清税费前凭《进(出)口货物担保验放清单》先行办理验放手续(许可证件缺失情形除外)。

三、编码规则

无。

四、其他说明

沿用原报关项目“担保验放”,录入要求未变。

第三十八章 税单无纸化

一、项目类型

选填项,数据类型为1位字符型。

二、录入要求

企业采用“税单无纸化”模式申报时勾选,具体定义待补充。

三、编码规则

无。

四、其他说明

沿用原“税单无纸化”项目,录入要求不变。

第三十九章 保税监管场所

一、项目类型

选填项,字符型,最长支持10位。

二、录入要求

保税监管场所进出货物需填报对应场所编码;货物在场所间流转的,填报对方场所代码(保税物流中心B型填报国内地区代码)。

三、编码规则

无。

四、其他说明

由原“保税/监管场所”更名而来,录入要求未调整。

第四十章 货场代码

一、项目类型

选填项,4位字符型。

二、录入要求

根据海关《海关货场代码表》填报实际监管点代码,仅限黄埔海关使用。

注意事项:

(一)一般进出口报关单按实际监管点填写;

(二)一体化报关单若在外关区验放,填报“5298”;

(三)加工贸易报关单按原规则填写;

(四)其他情况统一填报“5299”。

三、编码规则

依据《海关货场代码表》(附表28)。

四、其他说明

沿用原“货场代码”项目,要求一致。

第四十一章 货号

  一、项目类型

选填项,字符型,最长30位。

二、录入要求

加工贸易进出口报关时,按《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料件或成品货号填写。

三、编码规则

无。

四、其他说明

延续原“货号”项目,录入规则不变。

第四十二章 加工成品单耗版本号

  一、项目类型

选填项,8位字符型。

二、录入要求

出口加工贸易货物时,系统自动回填《加工贸易手册》中对应的成品单耗版本号。

三、编码规则

无。

四、其他说明

沿用原项目名称,规则未变。

第四十三章 境内收发货人代码

  一、项目类型

必填项,18位字符型。

二、录入要求

填报境内签订并执行进出口合同的法人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位);无统一代码的,填报海关备案编码。进口填“境内收货人”,出口填“境内发货人”。人工录入代码后,系统自动反填企业中文名。

特殊情况说明:

(一)合同签订与执行方不同,填报执行方;

(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口设备,填报该外企,并备注“委托某企业进口”及被委托方统一代码;

(三)代理报关时,填报委托方企业;

(四)特殊监管区域货物填报实际经营单位或区内企业;

(五)无正式编码企业填报海关临时编码。

三、编码规则

无。

四、其他说明

由原“收发货人”整合更名而来,功能扩展至涵盖原报检内容。

第四十四章 进出口日期

  一、项目类型

必填项,8位字符型,格式为“YYYYMMDD”。

二、录入要求

进口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人工录入后系统自动反填;出口日期为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之日,申报时不需填报,入库后自动填充;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海关接受申报日期。

三、编码规则

无。

四、其他说明

整合原报关“进出口日期”与原报检“到货发货日期”,现统一为“进出口日期”,规则保持一致。

第四十五章 运输方式

  一、项目类型

必填项,1位字符型。

二、录入要求

按实际进出境运输工具或境内流向类别,依据《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

特殊情形:

1.非邮件快递货物按实际运输方式填报;

2.转关货物分别按抵达进境地或驶离出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3.展览品留购、赠品等不复运出(入)境的,填报“其他运输”(代码9);

4.旅客随身携带货物填报“旅客携带”(代码L);

5.管道、电网等固定设施运输填报“固定设施运输”(代码G)。

无实际进出境情形:

1.非保税区与保税区之间:分别填报“非保税区”(0)或“保税区”(7);

2.监管仓库出入库:填报“监管仓库”(1);

3.保税仓库转内销或加工贸易:填报“保税仓库”(8);

4.物流中心内外流转:填报“物流中心”(W);

5.物流园区内外流转:填报“物流园区”(X);

6.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填报“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Y);

7.出口加工区等与区外之间:填报“出口加工区”(Z);

8.深港西部通道港方口岸区:填报“边境特殊海关作业区”(H);

9.横琴、平潭综合试验区二线通道:填报“综合试验区”(T);

10.其他境内流转或特殊监管区域间流转:填报“其他运输”(9)。

三、编码规则

依据《运输方式代码表》(附表12)。

四、其他说明

整合原报关与报检“运输方式”项目,“旅客携带”和“固定设施运输”为新增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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