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重点解读
聚焦九大核心内容,全面优化监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4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在保留原有保税港区和保税物流园区部分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放管服”改革要求及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进一步优化并新增多项监管措施。以下是重点内容梳理:
1. 保留关键制度
继续执行备案清单规定。 第九条规定,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须如实申报,并按海关要求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办理相关手续。
延续关税配额与许可证件管理。 第八条规定,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和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法规或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规定,区内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若属于配额或许可证管理范围,相关企业应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保留部分税收征管机制。 第十四条规定,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供区内企业及行政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第十八条规定,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应按实际状态依法缴纳税款。
2. 优化现有制度
扩展新业态发展类型。 第五条规定,区内企业可依法开展12项业务(含兜底条款),涵盖保税维修、再制造、融资租赁、跨境电商等新兴业态,支持产业升级与模式创新。
优化集中申报流程。 第二十四条规定,区内企业可按规定办理集中申报;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应在每季度结束后次月15日前完成当季货物集中申报。
简化不可抗力情形下的报告程序。 第三十条明确,因不可抗力导致货物毁损或灭失的,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灾害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减轻企业负担。
3. 新增重要制度
新增检验检疫管理要求。 第十条和第十七条规定,检疫工作应在进出境环节实施;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施检疫,提升货物流通效率。检验工作仍依据《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引入选择性征收关税制度。 第十八条规定,区内企业生产的货物出区销售时,可选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缴纳关税,增强企业税负管理灵活性。
明确固体废物出区处置规则。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管理相关规定处理,并细化销毁责任主体及费用承担机制,强化环保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