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办理指南
一文读懂备案范围、依据及办理流程
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办理指南
01 备案范围
适用于计划开展出口业务的禽肉、禽蛋、猪肉、兔肉、蜂产品、水产品等原料养殖场。
02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及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海关总署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相关企业需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备案。
-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出口水产品原料须来自备案养殖场或符合要求的捕捞区域。
-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出口肉类加工用动物须来自海关备案饲养场。
- 《关于公布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的公告》:明确备案品种包括蔬菜(含食用菌)、茶叶、大米、禽肉、禽蛋、猪肉、兔肉、蜂产品、水产品。
03 受理条件
- 取得农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养殖许可;
- 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签订供货协议。
04 办理流程
05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企业管理和稽查”模块,或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在线提交申请。
- 窗口办理:前往主管海关业务现场办理,具体地址可通过直属海关官网或地图软件查询。
06 办理时间
- 在线申请:全天24小时开放;
- 窗口办理:工作日 9:00—12:00,13:30—17:00。
07 咨询电话
12360 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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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单位:西宁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