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原产地证书原产地标准填写指南
详解五类原产地标准及适用情形

原产地标准(ORIGIN CRITERION)是判断出口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资格的核心依据,也是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关键内容。在RCEP等自贸协定框架下,正确填写原产地标准有助于企业顺利享受关税优惠。

原产地标准如何体现?
在各类原产地证书中,如中国-东盟证书第8栏、RCEP原产地证书第10栏,均设有“ORIGIN CRITERION”或类似栏目,用于填写对应的原产地判定标准。该栏通常使用特定字母代码表示,具体填法需参照证书背面说明。
RCEP原产地标准的五种填写类型
RCEP原产地证书第10栏根据货物性质和生产情况,分为五类原产地标准填写方式:
(一)完全获得货物 —— 填写“WO”
指仅在一成员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的货物,包括种植、收获的植物及其制品。
示例:中国境内种植并出口的富贵竹,或新疆棉花在国内加工成坯布,均属“完全获得”,原产地标准填写“WO”。
依据:RCEP第三条第(一)项及第(十)项。
(二)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 —— 填写“PE”
指全部使用RCEP成员方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不要求原材料的初始来源均为RCEP成员方。
示例:印度棉花在中国加工为棉纱(符合原产资格),再由该棉纱制成全棉坯布出口,原产地标准填写“PE”。
(三)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 —— 分三种情况
当货物使用非RCEP原产材料时,依据不同标准填写以下代码:
1. 税则归类改变(CTC):若产品经过加工导致HS编码发生规定的改变,填写“CTC”。
示例:进口印度棉纱(HS52.06)加工为棉布(HS52.09),满足品目改变要求,填“CTC”。
2. 区域价值成分达标(RVC):若区域内增值比例达到规定门槛(如40%),填写“RVC”。
示例:铝合金锭加工成型材,区域价值占比达40%以上,填“RVC”。
3. 化学反应(CR):适用于通过化学反应生成的新物质。
示例:使用非原产原料经化学反应制成HS29.20类酯类产品,填“CR”。
(四)运用累积规则 —— 加填“ACU”
RCEP允许将其他成员方的原产材料视为本国材料进行累积计算,提升产品原产资格达成率。
示例:某产品由中国、日本、新西兰共同参与生产,虽中国增值仅30%,但三方合计超40%,可适用“RVC ACU”。
企业在满足基本标准基础上,应额外注明“ACU”。
(五)适用微小含量规则 —— 加填“DMI”
对于未发生税则归类改变的非原产材料,若其价值不超过成品FOB价的10%(非50–63章货物),或重量不超过10%(50–63章货物),仍可视为原产。
示例:某产品使用非原产原料d,其HS编码与成品相同且占比8%,低于10%,可适用“CTC DMI”。
RCEP原产地标准填写需结合货物实际情况选择对应代码。前三项为基础标准(WO、PE、CTC/RVC/CR),后两项为辅助规则(ACU、DMI),可叠加使用。企业应准确理解规则,确保合规申领证书,充分享受关税减免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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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单位:江门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