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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门生物安全|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境监管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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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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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野生动植物及制品进出境监管小知识

海关严打非法携带濒危野生动植物制品进出境行为

加强监管守护生物多样性,违法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野生动植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持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部分进出境旅客因非法携带或邮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被查处,引发社会关注。作为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持续强化对濒危物种及其制品的监管,助力生态文明建设。

图:腾冲北海湿地

所谓濒危野生动植物,是指因物种自身原因或受人类活动、自然灾害影响而面临灭绝风险的动植物种类。公众可通过查询《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及地方重点保护名录了解具体物种信息。

CITES是一项旨在防止因国际贸易导致物种过度开发的多边国际公约,于1975年生效,我国自1981年起正式加入。该公约设有三个附录:附录Ⅰ所列物种禁止商业性贸易;附录Ⅱ和附录Ⅲ物种在取得合法许可的前提下可进行限制性贸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除持有国家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携带、邮寄象牙、犀牛角、砗磲、穿山甲片等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境。即便出于个人喜好或馈赠目的,一旦被查获,均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责。

依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物品的行为属于走私。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对于查获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海关将依法予以没收并移交林业、农业等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处理。

确需进出口附录Ⅱ、附录Ⅲ物种的,须经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或农业农村部批准,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人需提交合同、物种名称与数量、用途说明、活体运输设施资料等相关材料。

左图:绿孔雀      右图:丹顶鹤

左图:海南长臂猿       右图:大熊猫

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部分野生植物,左上为长蕊木兰,左下为大树杜鹃,中间为大理铠兰,右上为保山茜,右下为矮马先蒿。

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关乎生态安全、国家形象与可持续发展。公众应增强法律意识,自觉抵制非法交易与携带行为,共同维护我国生物多样性与生态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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