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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100号丨关于防止朝鲜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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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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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朝鲜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19年5月30日,朝鲜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目前,我国未与朝鲜签署猪、野猪及其产品进口准入协议。为防范疫情传入,保护国内畜牧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现发布如下措施: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朝鲜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通过寄递或携带方式将来自朝鲜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退回或销毁。

三、进境的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及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相关产品,须作封存处理,在境内停留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废弃物、泔水等须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擅自丢弃。

四、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朝鲜猪类及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监督下销毁。

五、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由海关处理。

六、各海关单位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规定,密切协作,切实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管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1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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