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塞尔维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19年8月11日,塞尔维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其境内发生4起非洲猪瘟疫情。为防范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现发布如下措施: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塞尔维亚输入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
二、禁止通过邮寄或携带方式将塞尔维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带入我国,一经发现,一律退回或销毁。
三、进境的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及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上述物品,须立即封存,在未获海关许可前不得启封;其废弃物、泔水等须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擅自丢弃。
四、边防等部门查获的非法入境塞尔维亚猪类及其产品,须在海关监督下销毁。
五、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依法由海关予以处理。
六、各海关单位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协同配合,切实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管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19年8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