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老挝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19年6月20日,老挝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该国发生多起非洲猪瘟疫情。目前,我国未与老挝签署猪、野猪及其产品进口协议。为防范疫情传入,保护国内畜牧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老挝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通过寄递或携带方式将来自老挝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带入我国,一经发现,一律退回或销毁。
三、进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相关产品,须封存处理,在未获海关许可前不得启封;其废弃物、泔水等须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擅自丢弃。
四、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相关产品,须在海关监督下销毁。
五、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依法依规处理。
六、各海关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管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19年7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