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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117号丨关于防止老挝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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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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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老挝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19年6月20日,老挝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该国发生多起非洲猪瘟疫情。目前,我国未与老挝签署猪、野猪及其产品进口协议。为防范疫情传入,保护国内畜牧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老挝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通过寄递或携带方式将来自老挝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带入我国,一经发现,一律退回或销毁。

三、进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相关产品,须封存处理,在未获海关许可前不得启封;其废弃物、泔水等须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擅自丢弃。

四、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相关产品,须在海关监督下销毁。

五、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依法依规处理。

六、各海关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管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19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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