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检验监管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支持进口保税交割铁矿石期货业务发展,明确海关检验监管要求,海关总署发布第139号公告,对相关事项作出规定。
一、实行“集中检验、分批放行”模式
用于保税交割的期货铁矿石,实施“集中检验、分批放行”的检验监管模式。
1. 集中检验:指海关对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前的期货铁矿石,或已进入上述区域后转为期货用途的铁矿石,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检验。
2. 分批放行:指海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结合实际出区情况,对申报进口的期货铁矿石分批次办理通关放行手续。
二、企业申报要求
企业申报用于保税交割的期货铁矿石时,须凭《铁矿石期货入库申报通知单》向海关申报。对于从境外进入特殊监管区域的,经检验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准予入境。
申报进口时,企业应提交《期货铁矿石放行申请单》及检验鉴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相关检验鉴定机构须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独立、公正开展检验鉴定业务。
三、交易所备案与数据联网
大连商品交易所应将铁矿石期货可交割矿种、交割仓库等信息向海关总署备案,并与海关实现系统联网,实时提供电子仓单系统生成的《铁矿石期货入库申报通知单》《期货铁矿石放行申请单》等数据,确保信息真实、准确、有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19年8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