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允许符合要求的阿根廷豆粕进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阿根廷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关于阿根廷豆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检验检疫要求的阿根廷豆粕进口。
进口阿根廷豆粕须满足以下主要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阿双方签署的议定书等。
二、允许进口商品名称
指在阿根廷境内种植的大豆经压榨、浸出等工艺制油后的副产品——豆粕(Soybean meal)。
三、生产企业注册管理
出口企业须经阿根廷国家农业食品质量卫生局(SENASA)考核批准,并由SENASA向中国海关总署推荐。经中国海关总署审查合格后方可获得注册登记资格,准予对华出口。获准企业名单可通过海关总署官网查询。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要求
输华豆粕不得携带中方关注的10种检疫性有害生物,包括:
1. 大豆猝死综合症病菌(Fusarium solani f.sp.glycines)
2. 大豆茎褐腐病菌(Phialophora gregata)
3. 大豆疫病病菌(Phytophthora sojae)
4. 假高粱(Sorghum halepense)
5. 黑高粱(Sorghum almum Parodi)
6. 豚草(Ambrosia artemisiifolia)
7. 刺蒺藜草(Cenchrus echinatus)
8. 疏花蒺藜草(Cenchrus pauciflorus)
9. 田旋花(Convolvulus arvensis)
10. 锯齿大戟(Euphorbia dentata)
五、生产与出口要求
1. 可采用散装或包装运输,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撒漏。
2. 集装箱或船舶舱内至少有一个标识,注明加工厂名称、注册号及“阿根廷豆粕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英文信息;产品标签须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 10648)。
3. 出口前,SENASA须对豆粕实施检验检疫,确保不带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生物、植物种子、动物粪便、尸体、禽羽、土壤及未经批准的转基因成分,并符合中国饲料安全卫生标准。
4. 每批货物须随附SENASA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内容需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要求,注明加工厂信息、集装箱/运输工具编号;如经除害处理,须注明处理方式及指标。
5. 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栏须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soybean meal from the Republic of Argentine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6. SENASA需向中国海关总署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备案核查。
六、进境检验检疫
1. 查验是否持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与备案样本一致;
3. 依据相关法规及本公告要求进行货物查验,合格后准予入境。
七、不符合情况处理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作退回、销毁或无害化处理:
1.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
2. 检出活体检疫性或其他有害生物;
3. 含有土壤或未经批准的转基因成分;
4. 混有动物粪便、尸体、禽羽、植物种子或不符合中国饲料安全卫生标准;
5. 混入其他国家大豆加工的豆粕;
6. 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
对违规情况,中国海关总署将通报SENASA,并视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企业甚至暂停阿根廷豆粕输华的措施。
附件:进口阿根廷豆粕检验检疫要求.doc
海关总署
2019年9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