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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国—东盟升级版原产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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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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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136号公告,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升级版”正式实施

原产地规则优化 签证便利提升 企业出口更高效

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136号公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自8月20日起,全国各海关正式签发“升级版”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

“升级版”证书主要变化:

  • 原产地标准新增“PE”(完全生产)、“CTH”(4位税则归类改变);
  • 采用白色A4纸印刷;
  • 取消一份证书最多填报20项品名的限制;
  • 仅在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时,第9栏显示FOB金额;
  • 允许生产商直接申请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标准适用说明:

对于完全获得或完全生产的货物,使用“WO”(农林渔牧矿产品)或“PE”(工业制品)。例如:全部使用中国原产材料生产的机床出口至印尼,原产地标准填“PE”。

若产品含进口成分,应先查阅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PSR清单):

  • 列入PSR清单的产品,符合清单要求的填“PSR”;若唯一要求为“完全获得”,则填“WO”;不符合要求则无法获证。
  • 未列入PSR清单的产品,可考虑以下标准:
    1. RVC标准: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离岸价40%,可填写具体百分比(如“70%”);
    2. CTH标准:非原产材料加工后发生4位税则归类改变,且产品属于指定税则章节,可填“CTH”。

示例:某钢铁制品(HS:7302.40)使用进口铁矿石(HS:2601.11),未列入PSR清单。因加工后税则4位改变,满足CTH标准;若区域价值成分≥40%,也可选择RVC标准填报百分比。

关于FOB金额显示:仅当采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含PSR中涉及RVC的情形)时,证书第9栏才显示FOB金额。使用“WO”、“PE”、“CTH”标准的,不显示金额。

重量申报要求:新版证书第9栏需明确标注“G.W.”或“N.W.”,即使填写毛重也须注明单位标识。

生产企业信息填写:新版证书不再强制要求在第7栏注明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商可作为申请人,在第11栏作出声明,并在第7栏填写出口商信息。

若同一企业既是生产商又是出口商,则无需重复填写出口商信息。

PSR清单查询途径:详见海关总署2019年第136号公告附件1。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升级版”的实施显著提升了签证便利性。仅8月20日当天,南京海关即签发相关证书700余份,签证金额超3000万美元。2019年1-8月,南京海关累计签发中国-东盟原产地证书13.85万份,签证金额达78.12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7.65%和2.17%,有效助力我国产品拓展东盟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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