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允许进口哈萨克斯坦亚麻籽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亚麻籽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从哈萨克斯坦进口符合要求的亚麻籽。
进口的亚麻籽须用于食用或食品加工用途,产地和加工单位需经海关总署审核认可并注册。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应具备独立设施,配备防虫、防鼠、防鸟措施,并在作业季节对箭斑圆皮蠹、谷斑皮蠹、花斑皮蠹等仓储害虫进行监测,每100平方米至少设置1个诱捕器。
亚麻籽不得携带亚麻褐斑病菌、大丽花轮枝孢、鳞球茎茎线虫、田野菟丝子、苍耳(非中国种)、假高粱及其杂交种等检疫性有害生物,不得混入活体昆虫、螨类、软体动物、土壤、杂草种子及其他植物残体。出口前须实施有效检疫处理,确保杀灭相关有害生物。
每批货物须随附哈萨克斯坦官方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检疫处理技术参数、品种、产区信息,并在附加声明中以中英文标明:“该植物检疫证书证明的亚麻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于2019年9月11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哈萨克斯坦亚麻籽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
包装应使用干净、卫生、透气、全新的材料,外包装须清晰标注“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及产地、加工单位、出口商的中英文信息,可采用缝制标签形式。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防止混入杂质;散装运输应使用专用集装箱或其他粮食专用车辆。
进口亚麻籽还需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注册企业名单、植物检疫证书样本及检疫处理方法可通过海关总署官网查询。
海关总署
2019年9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