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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5号丨关于中国新加坡原产地电子信息联网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5号丨关于中国新加坡原产地电子信息联网有关事宜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19-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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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自2019年11月1日起,“中国—新加坡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

中国—新加坡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

为进一步便利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货物合规通关,自2019年11月1日起,“中国—新加坡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上线运行。该系统将实时传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简称《中新自贸协定》)及《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中国东盟框架协议》)项下的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新加坡签发的流动证明电子数据,以及经新加坡中转的未再加工证明电子数据。

进口申报要求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享受《中新自贸协定》或《中国东盟框架协议》协定税率的,应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51号和2017年第67号公告规定,在填制进口报关单时:

  • 在“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
  • 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11〉原产地证书编号”或“〈02〉原产地证书编号”;
  • 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注明报关商品项与原产地证书商品项的对应关系。

无需另行填报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也无需上传相关电子文件。

若系统提示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缺失,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可继续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补录相关信息并上传文件。自2020年5月1日起,须按现行规定办理税款担保手续。

持有经新加坡中转的未再加工证明的,可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未再加工证明”字样及编号(如:未再加工证明CNM20190900001)。

出口申报要求

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填制出口报关单时:

  • 在“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
  • 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11〉原产地证书编号”或“〈02〉原产地证书编号”;
  • 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填写商品项对应关系。

如系统无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或出口时未按规定填报原产地信息,或出口后因证书信息变更需修改报关单的,出口人应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单修改,补充原产地信息。

本公告由海关总署发布,自2019年10月14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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