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试点采信第三方报告制度,优化核查监管模式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提升监管效能,推动“放管服”改革落地

政策解读
_ Policy interpretation _
- 海关核查领域采信第三方出具报告制度改革试点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优化市场营商环境,海关总署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理念,创新核查方式,在后续监管中试点推行“采信第三方出具报告制度”。该举措旨在借助第三方检验机构的专业技术优势,提升海关监管效能。目前,已在部分直属海关启动试点工作。
一、试点核查事项
- 出境水果注册果园、包装厂企业核查
- 出境动物注册养殖场核查
- 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核查
- 出口备案食品生产企业核查
- 食品备案种植场核查
- 出口食品备案养殖场(基地)核查
二、试点法律依据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三十八条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七条
部门规章:
-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21〕第249号)
-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18〕第243号-30)
-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18〕第243号-27)
-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18〕第238号-29)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2016〕第180号)
- 《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2018〕第238号-22)
三、试点海关
上海、大连、南京、厦门、青岛、济南、广州、黄埔、成都、西宁海关。
四、试点原则
- 便利高效:企业自愿参与,不得强制或收费。
- 风险可控:因地制宜、分步推进、动态调整,确保过程与风险可控。
- 改革协同:已委托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开展相关课题研究,支持制度完善。
五、企业需提交材料
企业须提交《核查领域采信第三方报告企业申请表》及相关自我声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图:《核查领域采信第三方报告企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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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单位:企业管理和稽查司、青岛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