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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指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12360服务订阅号
2019-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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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适用于《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产品目录》内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的备案工作,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全面推行电子化办理

“互联网+海关”平台实现全程网办,备案流程更高效便捷

“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已正式接入“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企业可通过该平台完成注册、申请、查询及文书下载等全流程操作。

自2019年7月1日起,海关总署全面启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电子印章,实现“全程不见面”网上办理。企业可在系统中查看并打印加盖电子印章的法律文书,大幅提升办事效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原料种植、养殖场须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国家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未获注册的企业不得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为备案工作提供具体制度依据。





申请企业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包含食品防护计划,确保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进口国相关要求。


禁止性要求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要求的申请,海关将不予许可。未依法履行备案义务或备案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其产品不得出口。



申请材料

(一)企业承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自我声明;

(二)企业生产条件、工艺流程、原辅料使用及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企业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办事流程

初次备案流程

1. 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qgs.customs.gov.cn:10080/efpe/login),注册企业用户。

2. 按提示填写并注册企业信息。

3. 进入“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

4. 选择“初次申请”,填写信息并上传材料,提交申请。

5. 通过系统实时查询办理进度。

6. 在“我的通知书”中查看、下载和打印加盖电子印章的备案文书。

延续备案

企业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海关提出延续申请,海关将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决定。

变更备案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等信息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向原发证海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重新备案

生产地址搬迁、新建或改建生产车间,或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更的,需在变更前向所在地海关报告并重新备案。

办理时限

海关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材料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准予备案的,10日内颁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不予备案的,书面告知企业。

《备案证明》有效期为5年。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后续监管要求

企业须建立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运行记录和出口食品生产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保质期满后6个月;无明确保质期的,保存不少于2年。

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上年度报告。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及时报告并提交原因分析和整改计划,海关将开展监督检查。

更多政策详情,请登录海关总署官网查询。

供稿单位:重庆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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