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葡萄酒规范申报指南
掌握11项申报要素,合规高效通关
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简称“规范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在报关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要求,在报关单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栏目中如实填写各项要素,向海关申报商品信息。规范申报有助于提升通关数据质量与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
进口葡萄酒因受产区、酒庄、年份等因素影响较大,价格差异显著,海关对其申报要求较为严格。除遵循《规范申报目录》外,还需落实海关总署2010年第17号公告的相关规定。
进口葡萄酒规范申报11项要素详解
- 品名(中文及外文名称):需同时填报中英文名称,如“马萨红干红葡萄酒 MAZACRUZ CIMA RED WINE”。
- 加工方法:统一填报为“鲜葡萄酿造”。
- 酒精浓度:按重量计百分比,标注“%vol”,根据酒标如实填写。
- 级别:欧洲国家按法定等级填报,如法国AOC、IGP、VDF;意大利DOCG、DOC等;新世界国家按贸易惯例填报,如智利Reserva、Gran Reserve等;无级别者填“无”。
- 年份:指酿酒葡萄的采收年份,非装瓶年份。未标注则填“无年份”。
- 产区(最小子产区中文及外文名称):须同时填报中英文名称,如“卡斯蒂亚 CASTILLA”。所有葡萄酒均有产区,不得为空。
- 酒庄名(中文及外文名称):需完整申报酒庄中英文名称。
- 葡萄品种(中文及外文名称):单品种或混酿均需列明中英文名称。品种较多时可简写为“xxx等详见备注栏”,并在备注栏补充。
- 包装规格:零售包装注明“单位容量×数量/包装单位”,如“750毫升×6瓶/箱”;散装酒注明“x升/桶”或“x升/集装箱罐”。
- 原液进口或原瓶进口请注明:明确进口状态。原液进口指散装运输至国内灌装;原瓶进口指国外完成全部生产流程后整瓶进口。
- 原液进口的注明灌装地点,原瓶进口的申报商标情况:原液进口需注明“保税区内”或“保税区外”灌装;原瓶进口需申报商标信息,有品牌权的注明中英文商标,无品牌进口后贴标的注明“小标进口”。
2020版申报目录重点更新提示
2020年起,《规范申报目录》对葡萄酒申报要求进行调整,企业应避免沿用旧模板。
- 新增要素:
- 需注明“原液进口”或“原瓶进口”;
- 根据进口方式分别补充灌装地点或商标信息。
- 细化要素:
- “产区”明确为“最小子产区中英文名称”;
- “包装规格”区分零售与非零售,明确格式要求。
原液进口
原瓶进口
申报实例纠错练习
错误申报示例:
品名:马萨红干红葡萄酒MAZACRUZ CIMA (RED)RED WINE2014|加工方法:鲜葡萄酿造|酒精浓度:14.5%vol|级别:VDLT|年份:2014|产区:卡斯蒂亚CASTILLA|酒庄名: DEHESA DE LOSLLANOS,S.L.|葡萄品种:西拉,赤霞珠,小维多|包装规格:750毫升*6瓶/箱|原瓶进口|非原液进口
主要问题:
- 酒庄名未填报中文名称;
- 葡萄品种未提供外文名称;
- 原瓶进口未申报商标情况。
供稿单位:福州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