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音像制品及广播电影电视节目通关指南
详解监管证件申请流程与注意事项
随着海关总署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我国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已精简至41种,其中38种实现联网核查。涉及进口音像制品和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主要监管证件包括《音像制品(版权引进)批准单》《音像制品(成品)进口批准单》《赴境外加工光盘进口备案证明》和《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以下为相关证件的适用范围、申请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进口音像制品
《音像制品(版权引进)批准单》和《音像制品(成品)进口批准单》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赴境外加工光盘进口备案证明》由省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受理。
(一)适用范围
- 音像制品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激光视盘等录有内容的载体。
- 赴境外加工光盘进口指境内出版单位将音像电子出版物送至境外加工光盘类产品(含黑胶唱片)后返境。
- 具体管理目录依据海关总署、中央宣传部2018年第146号公告附件执行。
(二)申请材料与流程
1. 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
许可条件:申请单位须为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备出版资质的出版单位,进口内容需符合其业务范围及《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
申请材料:
- 《进口录音(像)制品报审表》
- 版权贸易协议草案、原始版权证明、授权书及国家版权局登记文件
- 清晰可审的节目样片(含音频、视频、文字、配音等)
- 中外文曲目、歌词或对白文本
- 其他审查所需材料
2. 进口音像制品成品
许可条件: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
- 加盖公章的请示文件(一文一事)
- 申报单(含审读意见和商品内容说明)
- 进口录音或录像制品报审表
- 进口协议草案或订单
- 节目样片及中外文歌词
- 内容审查评估意见
- 其他相关材料
3. 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
按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三)注意事项
- 进口版权引进类音像制品需提交《音像制品(版权引进)批准单》;进口成品需提交《音像制品(成品)进口批准单》;赴境外加工后返境的光盘产品须向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赴境外加工光盘进口备案证明》。
- 音像制品成品进口须由指定单位经营,其他单位如图书馆、科研机构、学校等用于研究教学参考的进口,须委托获批单位代办审批。
- 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主办单位应向国家新闻出版署提交目录和样片审查,海关按暂时进口管理;若后续销售或赠送,须补办正式进口审批手续。
- 非经营性单位因宣传、培训、广告需要进口音像制品,总量在200盘以下可免领批准单。
- 随设备进口的操作系统、说明资料、专用软件等内容的音像制品,凭合同、发票等报关单证可免予提交批准文件。
- 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一证一次报关有效。成品类当年有效,出版用途类有效期一年。
- 《赴境外加工光盘进口备案证明》实行“一批一证”,仅限有效期内一次性使用。
- 报关填报规范:
- 《音像制品(成品)进口批准单》:代码“f”
- 《赴境外加工光盘进口备案证明》:代码“Z”
- 《音像制品(版权引进)批准单》:代码“n”
二、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
进口电影片需向国家电影局申请《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广播电视节目则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或省级广电部门审批。
(一)适用范围
- 适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及节目制作机构从境外(含港澳台)进口录有节目的电影胶片、磁带等。
- 用于广播电视播放的音像制品,适用广播电视相关法规。
- 管理目录依据海关总署、国家电影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18年第149号公告附件执行。
(二)办理流程
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在线申请《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
(三)注意事项
- 无论何种贸易方式,均须提交《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
- 电影片进口业务由国家电影行政部门指定单位专营,未经批准不得开展。
- 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中境外参展影片,须取得国家电影行政部门批准文件。
- 该提取单实行“一批一证”,不得重复使用,且必须在指定口岸通关。
- 报关时在“随附单证”栏填报监管证件代码“b”,并填写证件编号。
三、联网核查情况说明
- 《音像制品(版权引进)批准单》尚未实现与报关数据的联网核查,企业申报时需现场提交纸质或电子版证明文件。
- 《音像制品(成品)进口批准单》《赴境外加工光盘进口备案证明》《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已实现联网核查。企业通过“单一窗口”上传资料申报,系统自动比对信息,不符者将提示不通过。
供稿单位:重庆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