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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4号丨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4号丨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0-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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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全面推广跨境电商出口退货监管措施

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帮助跨境电商企业应对疫情影响,实现商品“出得去、退得回”,推动跨境电商出口业务健康发展,海关总署决定全面推广跨境电商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

一、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特殊区域(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相关企业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统称“退货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特殊区域出口及出口海外仓商品的退货业务。

二、申请开展退货业务的企业应建立退货商品流程监控体系,确保退货商品为原出口商品,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退货企业可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清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所列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请退货。

四、跨境电商出口退货商品可单独或批量运回,须在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退运进境。

五、退货企业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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