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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5号丨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5号丨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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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海关监管事项的公告

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帮助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推动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依据国家相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现就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海关监管事宜公告如下:

一、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下,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退货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退货业务。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须确保退货商品为原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退货企业可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中的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请退货。

三、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30日内提出退货申请,并于45日内将退货商品运抵原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不予征收相应税款,并同步调整消费者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

四、退货企业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海关总署2018年第194号公告相关内容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2020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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