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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全面推广跨境电商出口商品退货

解读│全面推广跨境电商出口商品退货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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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最新解读。

海关总署全面推广跨境电商出口退货监管新措施

新政覆盖三大出口模式,明确退货流程与时限要求

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助力企业应对疫情影响,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健康发展,海关总署于3月27日发布《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并配套出台监管方案,进一步释放跨境电商政策红利。 一、业务模式全覆盖
新政适用于全国海关范围内的三种跨境电商出口模式: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出口)、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1210出口,含“特殊区域包裹零售出口”和“特殊区域出口海外仓零售”)、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0110出口),实现退货监管全模式覆盖。 二、退货商品管理要求
国家禁止进境的货物不得办理退货。跨境电商退货商品应按规定接受检验检疫。 三、退货商品范围
可退运的商品包括原《出口货物报关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清单》或《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所列全部或部分商品,支持部分商品退货。 四、退货时间要求
退货商品可在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退运进境,允许单独或批量退回。 五、特殊区域包裹零售出口退货流程
1. 退货单申报:企业通过“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平台申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退货单》,申报内容不得超过原出口清单范围,电商及平台企业须与原出口一致。 2. 进境到货管理:退货商品在《退货单》放行前须存放于符合监管要求的理货区或待放行区,监管场所运营人需进行盘点并报送到货信息。 3. 查验管理:海关通过机检或人工查验加强监管,可结合商品标识与企业数据库核对信息;若在特殊区域外查验,须确保查验后商品按规返回原区域,并强化途中监管。 4. 账册核增:区内企业汇总已放行的《退货单》,申报核注清单,审核通过后相应核增原特殊区域跨境电商出口底账。 5. 退运至境内区外:原状退回特殊区域的商品如需出区进口,原出口企业应在出口进区报关单放行之日起1年内,以“退运货物(4561)”方式申报进口报关单,备注栏首项填写原出口报关单号,并提交不涉及退税或已补税证明,经审核可免税复进口。 六、特殊区域出口海外仓零售退货流程
1. 退货申报管理:退货商品退运至特殊区域时,区内企业申报保税核注清单,归并生成进口报关单或进境备案清单,在“业务事项”中勾选“跨境电商海外仓”,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4561)”,备注栏首项填写原出口报关单号或备案清单号。 2. 查验管理:海关依布控指令查验,重点核验是否为原出口商品,对海外仓出口及其退货优先查验。 3. 账册核增:进口报关单或备案清单放行后,对应特殊区域的海外仓出口底账予以核增。 4. 退运至境内区外:退回商品需出区进口的,原出口企业应在规定时限内以“退运货物(4561)”申报进口,备注栏填写原出口单号并提交相关退税证明,经审核准予免税复进口。 七、海外仓现存货物退货安排
对于通过特殊区域出口、仍在退货时限内的海外仓库存商品,因消费者退货或滞销需退运的,可参照上述规定以“退运货物(4561)”方式进境入区,进口报关单或备案清单备注栏首位填写“KJHW”,并注明原出口报关单或备案清单号。

供稿单位:杭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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