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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7号丨关于进口意大利大米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7号丨关于进口意大利大米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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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允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产的、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意大利大米进口。

海关总署允许进口符合检疫要求的意大利大米

自2020年4月21日起,符合条件的意大利精米可正式输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意大利共和国农业、食品和林业政策部关于意大利大米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及相关法律法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产的、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意大利大米获准进口至中国。

现将进口意大利大米的检验检疫要求摘要如下: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意双方签署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

指在意大利境内种植、加工的精米(HS编码:1006.30)。

三、非疫区要求

输华大米须来自经意大利官方建立并获中国海关总署认可的谷斑皮蠹、大谷蠹非疫区,符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标准。

四、生产设施要求

出口、生产及仓储企业须经海关总署审核认可并注册。

五、植物检疫要求

不得携带谷斑皮蠹、大谷蠹、假高粱等检疫性有害生物,不得含有土壤、杂草种子、稻壳、水稻残体及其他杂质。

六、检疫处理要求

须经熏蒸或其他有效植物检疫处理,确保无活体昆虫(特别是仓储害虫),并附有意大利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处理证书。

七、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每批大米须随附意大利官方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栏注明:“该批大米符合中意《意大利大米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八、食品安全要求

须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九、包装要求

应使用干净、全新且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材料包装。每件包装须以中文标注“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并用英文标明产品名称、注册加工厂、包装厂、贮藏库、出口企业名称及地址、产品批号。

十、运输工具要求

装运前须对集装箱进行彻底检查和消毒,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污染。

十一、其他事项

已注册的意大利输华大米企业名单可通过海关总署官方网站查询。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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