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规范检验机构采信管理
海关总署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9号令),该办法已于2022年9月20日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为规范海关在进出口商品检验中采信第三方检验机构结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工作,直属及隶属海关依法实施采信。
“采信”指海关将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作为合格评定依据。相关机构需列入海关总署公布的采信机构目录。海关总署根据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动态确定并公布可实施采信的商品范围及相关技术要求,包括商品编号、检验项目、方法、抽样方案、报告有效期等。
海关总署建立采信管理系统,推动采信工作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 采信机构管理申请列入采信机构目录的检验机构须满足以下条件:
- 具有所在国家或地区合法经营资质;
- 具备相关采信商品的检验能力;
- 境内注册机构应取得CMA资质或CNAS认可;境外机构应获得ILAC-MRA签约认可机构实施的ISO/IEC 17025和ISO/IEC 17020体系认可;
- 熟悉并遵守中国商品检验法律法规及标准;
- 具备独立、公正、客观开展检验的能力;
- 近三年无与检验相关的违法记录。
申请时需通过采信管理系统提交申请表、法人信息、资质证书、技术能力声明、独立性证明、无违法记录声明及报告签发人名单等材料,外文材料须附中文译本。
海关总署组织专家评审,采取书面审查或现场检查方式。符合条件的纳入目录,不符合的予以告知。目录由海关总署统一公布并动态调整,内容包括商品名称、编号、技术规范、检验项目、机构名称、代码、所在地及联系方式等。
第三章 采信的实施采信机构可接受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委托,对采信商品进行检验并出具报告。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可将部分项目分包给其他采信机构,但不得二次分包。
检验报告除符合资质规定外,还应包含:机构名称及代码、报告编号、商品信息(名称、型号、批次/序列号等追溯信息)、检验项目与方法、委托人信息、受理及签发日期、检验结果及签发人签字。若存在影响结果的因素或涉及分包,应在报告中注明。
采信机构应在货物申报前通过系统向海关提交检验报告(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予采信。在报告有效期内进出口相同规格货物,无需重复提交。
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提供报告编号及机构代码,海关审核后决定是否采信。采信后,企业需提交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海关原则上不再抽样检测,但基于风险防控需要可另行实施检验。
第四章 监督管理采信机构信息变更须及时通过系统报备。原始文件保存期限要求如下:
- 申请材料长期保存;
- 检验报告、记录及相关内部文件保存不少于六年。
海关可通过能力验证、材料调阅、实地检查等方式对采信机构实施监管。发现检验报告不实或虚假的,直属或隶属海关应立即上报,海关总署可暂停采信并采取处置措施。
采信机构主动退出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可将其移出目录:
- 出具不实或虚假报告;
- 超范围提供检验报告;
- 检验能力不符合要求;
- 拒不配合监管且情节严重;
- 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情形。
被移出目录的机构,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且海关不再采信其此前出具的报告。涉及造假行为的,海关可通报国内外相关部门。对被移出机构,海关有权追溯其此前的检验活动。
境内机构存在出具虚假报告或超范围报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违规的,同样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在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检验机构,参照境外机构管理。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