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允许进口符合检疫要求的老挝屠宰用肉牛
根据2022年第126号公告,自即日起实施相关检疫卫生要求
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第126号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及相关双边议定书规定,正式允许符合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老挝屠宰用肉牛进口。
一、商品定义
进口商品为年龄小于4岁、入境中国后7天内完成屠宰供人食用的肉牛和水牛。
二、检疫审批
老方须凭中方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对输华肉牛实施检疫,每份许可证仅对应一批货物。
三、动物卫生要求
1. 老挝出口区域须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关于口蹄疫非疫区的区域化管理标准,并获得中方认可。
2. 非疫区应靠近中国口岸且距离大于3公里,具备天然或人工屏障,周边3公里内易感动物须免疫。
3. 非疫区内设不少于30头哨兵牛,年龄不超过24个月,每3个月进行口蹄疫血清学与病原学检测;病原学阳性须立即暂停出口并通报中方。
4. 非疫区及周边3—50公里范围内不得发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口蹄疫、小反刍兽疫;老方每半年开展实验室监测,发现确诊病例须暂停出口。
5. 禁止使用动物源性饲料饲喂反刍动物,并有效执行。
6. 建立强制申报机制,对疑似疯牛病(BSE)症状牛只进行调查和监测。
7. 建立国家层面的牛只身份识别系统,每头牛具唯一标识号。
8. 制定特定风险物质处理及死牛无害化处置规范。
四、集中饲养场要求
1. 牛只须出生并饲养于老挝或中方认可国家,佩戴官方耳标,记录完整可追溯,不得混养其他动物,出口前在集中饲养场饲养至少45天。
2. 饲养场位于口蹄疫非疫区周边3—50公里环状区域,经老方批准,具备规模和生物安全条件,公母分栏饲养。
3. 出口前6个月内,饲养场无牛结节性皮肤病、牛传染性胸膜肺炎、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小反刍兽疫的病原学确诊病例。
4. 官方兽医负责逐头检疫、加施标识、确认无怀孕迹象,并每日临床检查。
5. 入场时完成牛结节性皮肤病、多杀性巴氏杆菌疫苗接种及口蹄疫初免,按程序完成二次免疫,疫苗及程序须经中老双方认可。
6. 发现重大疫病临床症状须采样检测,病原学阳性则暂停出口,该场动物不得调入隔离场;阴性则剔除病牛,其余可调入。
7. 使用双方认可的广谱抗菌药进行驱虫。
8. 运输车辆及工具须彻底清洗并消毒。
五、境外隔离检疫
1. 合格牛只调入隔离场,隔离期不少于30天,从最后一批入场起计算。
2. 隔离场位于中方认可的非疫区内,符合中国SN/T 4233—2021标准,经中老双方认可,接受老方监管。
3. 按批次分区饲养,入场时由官方兽医逐头检查、核对标识、查验免疫记录,隔离期间每日巡查,出现症状及时剔除。
4. 所用草料、垫草来自中方批准地区,且未因牛类疫病被禁售。
5. 按中方认可标准开展免疫抗体滴度监测。
六、食品安全要求
1. 禁止使用未经老方批准的药物,药物残留须符合中国标准,对人体无害。
2. 禁止使用促生长激素。
3. 老方须建立并实施有效的安全风险监控计划。
七、运输要求
1. 装运前24小时内逐头临床检查,确保无传染病或寄生虫病症状,适合运输。
2. 运输路线两侧3公里范围内过去6个月无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疯牛病、口蹄疫、小反刍兽疫报告。
3. 运输车辆及工具须彻底清洗并消毒。
4. 运输途中不得与其他货主动物混装。
5. 所用草料、垫草来自双方批准地区,且未因疫病被禁售。
6. 运输须按中方许可证指定路线和口岸入境。
八、动物福利
集中饲养、隔离检疫及运输全过程须遵循WOAH动物福利指南。
九、检疫证书
合格牛只由老方签发双方确认格式的检疫证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关总署2021年第14号公告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
2022年1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