舱单传输人备案指南:线上线下的办理方式与常见问题解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舱单相关企业需按时向海关传输电子数据,本文详解备案流程及高频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须按海关备案要求在规定时限内传输舱单电子数据。同时,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等也需及时传输舱单相关电子数据。
办理方式
线上办理
舱单传输人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https://www.singlewindow.cn/)进入舱单管理模块提交备案申请。
线下办理
企业可向经营所在地直属海关或授权隶属海关提交《备案登记表》完成备案。
窗口咨询:可前往各业务现场或拨打当地12360海关服务热线了解详情。
温馨提示
- 线上与线下方式任选其一;
- 线上办理支持全程网办,便捷高效。
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一:企业在多地开展运输业务,是否需在每个口岸分别备案?
答:实行“一地备案,全国通用”。如需新增适用关区,仅需向新增关区海关申请调整传输范围即可。
问题二:“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人”与“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有何区别?
答:前者负责传输进口原始舱单、出口预配舱单和装载舱单等与运输直接相关的数据;后者负责传输运抵报告、理货报告、疏港分流申请等与监管场所及货物装卸相关的数据。
问题三:因操作失误向错误海关提交了备案申请,如何更正?
答:可先联系原申报海关办结当前流程,再重新向正确属地海关(如广州海关所属隶属海关)提交备案申请。
问题四:企业名称变更后,是否需要办理备案变更?
答:若已在海关备案的信息发生变更,应凭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办理变更手续。涉及“企业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的,需先删除原备案记录,再重新备案。
问题五:申请删除舱单传输人备案时应注意什么?
答:海关需先完成企业所有已传输舱单及相关数据的处理。建议企业在申请前确保全部电子数据已妥善完结,避免影响删除流程。

